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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三男子以招聘为由绑架强奸女性获刑

2012年04月10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

  3男子在犯罪逃窜期间,打出广告招聘女性广告宣传员骗财。4月6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强迫卖淫罪、绑架罪、强奸罪、抢劫罪的赵某、梁某某、陈某某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判处两人无期徒刑、一人有期徒刑20年。

  赵某、陈某某、梁某某均系甘肃省泾川县城关镇无业人员。2011年7月19日,陈某某、梁某某在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柳树巷,采取诱骗和暴力手段将受害人马某骗至出租房内,与赵某3人将马某强奸,并将马某的手机、银行卡及80元现金抢走。此后两天,梁某某、陈某某再次将马某强奸。同年7月21日22时许,赵某、梁某某、陈某某又控制了受害人袁某(15岁)、陈某(13岁),将陈某带至一家招待所强奸。随后,3被告人将3名受害人强行带到吴忠市开发区太阳山一足浴店卖淫,其间3被告人又将马某、袁某强奸。同年7月26日,赵某取走受害人马某银行卡上3200元钱。7月29日,3名受害人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

  2011年8月初,3被告人窜至固原市区,萌生了以招聘女性广告宣传员为幌子绑架索财的恶念。为了实施犯罪,3人在固原市区街道张贴广告,并在宾馆登记“办公”房间。同年8月8日上午,赵某将前来应聘的女青年张某某、王某、李某某领到房间“面试”后,梁某某又以去仓库看推销产品为由,将3名女青年骗至出租房内,伙同陈某某对3名女青年实施抢劫绑架。随后,赵某通过电话向受害人家属索要现金赎人。在勒索钱财过程中,3被告人将两名受害人强奸。8月10日,3名受害人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案发后,3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新消息报记者 苏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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