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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3名“老赖”已被依法判刑

2018年07月02日 来源:平凉中院 点击数:

案例一:被告人巨连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告人巨连生,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6日,甘肃省泾川县人。

尚月会诉巨连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泾川县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泾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判决巨连生赔偿尚月会经济损失52038.92元。巨连生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泾川县法院以其涉嫌犯罪将该案移送泾川县公安局查处。2018年1月15日,巨连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巨连生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案执行完毕。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巨连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4月8日提起公诉。

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甘082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巨连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被告人赵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告人赵建文,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9日,甘肃省泾川县人。

卢小军诉赵建文、刘伟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泾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赵建文提出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甘08民终149号民事判决,判决赵建文赔偿卢小军经济损失114335.96元。赵建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泾川县人民法院以其涉嫌犯罪将该案移送泾川县公安局查处。2017年12月22日,赵建文被抓获。同年12月24日赵建文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案执行完毕。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建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4月16日提起公诉。

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甘082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被告人巨邦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告人巨邦东,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11日,甘肃省泾川县人。

2014年1月27日,经巨邦东介绍并作为担保人,白恒闯向张力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4000元/月,期间白恒闯偿还张力利息32000元后下落不明,失去联系。张力以借款保证责任为由将被告人巨邦东诉至法院,崆峒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崆民初字第3594号民事判决,判决巨邦东偿还本息共计274644元。巨邦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08民终2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23日,崆峒区人民法院向巨邦东发出执行通知。同年12月19日,巨邦东将其位于崆峒区甘沟路天通苑4号楼8单元302室的住宅以454000元的价格出售,由第三人任淑英之子杨小龙付款并办理过户手续至其母任淑英名下,该房款支付于被告人巨邦东之子巨良宝名下。2017年4月,巨邦东经崆峒区人民法院催告交纳执行款30000元,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力。后被告人巨邦东再未履行判决。案发后,被告人巨邦东缴纳了全部执行标的、诉讼费、执行费。

崆峒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7)甘0802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巨邦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巨邦东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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