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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3年10月03日 来源:网络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烟草专卖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达到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在广泛调研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泾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原则、坚持服务社会原则、坚持均衡发展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 零售点规划的方式,以泾川县辖区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特定参照物、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间距模式、容量模式、间距+容量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一)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老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80米;(附件1)

2.乡镇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90米;(附件1)

3.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90米;(附件1)

4.城区312公路沿街卷烟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200米;(附件1)

5.对新城区区域,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200米。(附件1)

6.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餐饮娱乐、住宿、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400米以上。

(二)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1.对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独立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2.高速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两侧,每侧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3.火车站、客运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4.城郊、农村、公路沿线区域按行政村户籍人口数量设置卷烟零售点,户籍人口999人以下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户籍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附件2)

5.度假村等室外区域内场所,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6.商业楼宇(写字楼)平层及地下层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7.对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

(三)间距+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1.商业街、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等卷烟零售点数量应控制在2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低于10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2.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在小区平层且为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卷烟零售点设置以小区住户每10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按100户计算,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卷烟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该区域间距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间距优惠照顾要求: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仅限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

(1)残疾人(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并持残疾证原件;智力、精神残疾不予办证),仅限本人经营。

(2)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的80%执行。

3.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同一许可证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清理情形照顾一次。

第三章 禁止性设置规定

四、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一)特殊区域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2.党政机关内部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3.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二)申请主体资格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场所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的(电话亭、流动摊点、报刊亭、其他服务亭)且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前店后宅式或下店上宅式)。

2.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场所。

(四)经营模式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五)其他规定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五、其他要求

(一)间距测量:

1.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附件3)

2.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附件3)

(二)人口数据来源:对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行政村区域按户籍人口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户籍人口数据以目前提供的公安部门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附件2)

(三)特殊群体证明材料:对间距优惠照顾的特殊群体,应以向相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的材料为证明材料,对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材料的,可由申请人提供原件扫描上传系统,打印归卷。

(四)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初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超过100米未超200米的,封闭式建筑工地的,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五)许可证延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最长为2年。其中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不超过1年。

(六)本意见中“以下”“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六、名词解释

(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固定,是指经管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彩钢房、铁皮房、活动板房等。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

(三)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四)封闭式居民小区: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五)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资质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六)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距离范围为学校出入通道100米的区域。

七、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2023年5月16日起实施的《泾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泾烟发〔202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泾川县烟草专卖局辖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明细表

2. 泾川县烟草专卖局辖区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明细

3. 泾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附件1:泾川县烟草专卖局辖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明细表

泾川县烟草专卖局辖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明细表
老城区街道泾川县城泾州街(东起水畔华城,西至天河人家小区)
安定街(东起泾粮家园,西至农行西街分理处)
中山街(南起清真寺以下,北至中山桥)
农林路(南起南环路,北至应急管理局)
泾灵路(南起泾粮家园,北至312国道)
新建街(南起南环路,北至妇幼保健院)
泾崇路(南起农行西街分理处,北至司法局)
安泰路(东起水畔华城西门,西至安泰花园正门)
公园路(南起泾州街,北至主题公园)
怡和路(南起泾州街,北至怡和家园正门)
东二路(南起泾州街,北至312国道)
西环路(东起清真寺,西至汭河桥头)
南环路(东起聚贤花府,西至清真寺)
水泉路(东起水泉村委会,西至泾灵路)
乡镇街道高平镇街道、飞云镇街道、窑店镇街道、王村镇街道、汭丰镇街道、太平镇街道、荔堡镇街道、玉都镇街道、党原镇街道、泾明乡街道、罗汉洞乡街道、丰台镇街道、红河乡街道
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荔堡镇问城村街道、荔堡镇大寨村街道、高平镇黄家铺村街道、高平镇铁佛村街道、高平镇董家村街道、太平镇口家村街道、飞云镇老庄村街道、窑店镇凤口开发区、党原镇合道村街道、泾明乡山底下村街道、张老寺农场厂部街道
新城区城北朝阳路(东起花样年住宅小区,西至大云寺景区)
新城路(东起迳党二号桥,西至泾川县第七幼儿园)
文体路(东起泾川县中医院,西至泾川县第三中学)
幸福路(南起新城路,北至朝阳路)
站前路(南起泾川县税务局,北至泾川县火车站)
民河路(南起新城路,北至朝阳路)
科技路(南起新城路,北至朝阳路)
文明路(南起新城路,北至朝阳路)
城西南起正大饲料厂,北至西环路西口头合志沟桥头
城东中兴路(南起泾州街,北至312国道)
东胜路(南起泾州街,北至312国道)
东五路(南起泾州街,北至312国道)
东起新汽车站,西至水畔华城
城区312公路沿街(东起新汽车站,西至公路段)

附件2:泾川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明细表

泾川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明细表
乡镇行政村户籍人口规划数量现有数量可办证指标
城关杨柳村2462212
茂林村2416211
延凤村171715
天池村1098101
袁家庵村127512
五里铺村213825
阳坡村271125
土窝子村150211
水泉村160811
水泉寺村193618
共池村265623
兰家山村300326
新沟村78311
东庵村167714
凤凰村82913
蒋家村196614
甘家沟村2073215
何家坪村100314
红河龙王桥村132412
吴家村132413
朱段村93011
东庄村109013
姚哈村331101
柳王村105911
杨吕村105514
田赵村57812
窑店将军村217424
西门村194717
南头湾村73811
丰禾村1240101
峪头村1288101
坳心村2040211
东坡村200929
练范村87112
龙盘村110512
庙头村154813
公主村98714
雷家岭村33011
高平高平村2463211
胡家峪村212523
城南村260123
塬边村112711
后庄村98312
袁家城村169513
三家村204101
铁佛村1794101
东坡村228824
杜家村110811
原尚村97412
原梁村118512
贾洼村430101
黄家铺村170014
上湾村158412
牛家咀村73512
三十铺村142012
许家坡村66211
任家寺村732101
寨子村190115
草滩村78411
代家村267101
上梁村62712
下梁村62111
董家村76712
渠刘村54311
茜家沟村470101
大寺坳村158913
荔堡东关村174115
南关村241622
西关村2842211
高马村121912
云吕村183211
袁口村229322
地庄村115212
南李村285625
大寨村207322
崖窑村197411
问城村3095210
沟圈村215923
庙李村125014
刘山村75811
原董村127413
张茂才村138611
小寨村204224
罗汉洞王家沟村148213
罗汉洞村149219
土堑坳村127811
三山子村104215
南河村164212
吕家拉村164911
中村村151210
景村村158315
北坡村105312
挽头坪村86211
张姚村97211
丈八寺村133312
党原高寨村206324
城刘村256222
丁寨村184817
东联村126912
西联村103412
湾口村972101
赵家村130117
唐家村63111
陈袁村64611
樊家村138812
吊沟村90212
小徐村93012
戴家村123612
李家村168514
高丰村206923
陈坳村125911
永丰村125812
柳寨村195015
坷老村157611
合道村141019
徐家村185411
高崖村254323
完颜洼村236227
玉都玉都村229925
摆旗村181412
贾洼村386101
星火村74312
西王村444101
李胡村264427
下坳村201523
康家村295428
端贤村114812
王寨村107511
官村村3019211
郭马村202322
刘李河村438101
尹家洼村296322
太阳墩村240326
郭家咀村173412
泾明雷家沟村253723
紫荆村110812
长务城村1237101
吊堡子村136112
练家坪村535101
沟门前村77611
山底下村1576114
庄头村91511
白家村66912
郝家村59411
苏家河村69011
算李村1235101
王村百泉村245523
墩台村295525
王村村1749113
向明村148112
二十里铺村107111
光明村122013
泾塬村566101
上塬村129915
中塬村182814
四坡村119612
掌曲村146013
徐王村166211
燕雷村130113
章村村182915
刘家沟村101211
雷李村204424
完颜村198215
朱家涧36711
飞云飞云村231722
西高寺村145612
岸门村209121
毛家村170312
东高寺村192514
元朝村91413
南峪村179313
坡头村161916
老庄村148812
闫崖头村120413
南庄头村70712
太平何家村198312
三星村96911
红崖湾村627101
寨子洼村584101
四郎殿村175315
口家村2032211
崖窑村201622
周家村86211
园艺村259101
荒场村52911
盘口村101914
阴坡村37811
焦村村455101
七千关村55813
朱家沟村80812
里口村28711
汭丰焦家会村133413
龙王村90212
郑家沟村200424
百烟村90714
三十梁村132814
枣林子村106313
同中村138312
东王村47611
范家洼村113101
张老寺社区38115
丰台丰台村284126
丰台墩村164612
通尔沟村241622
湫池村169613
巨家村172411
焦家193612
湫池沟169213
张观察村203024
杨涝池村162714
盖郭村198813
西头王村252323
伍冢村300824
南堡子108711
合计

26360027

附件3:泾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泾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泾川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6.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7.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8.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9.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10.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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