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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12月27日 来源:卫生局 点击数:

 

泾川县卫生局文件

 

泾卫医发〔2010〕329号


 

关于印发《泾川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局直各医疗单位:

  《泾川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卫生管理办法

泾川县卫生局          2010年12月20日

共印40份

 

泾川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加强全县医疗卫生单位执业人员资格准入和执业管理,确保我县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规范和鼓励全县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认定,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综合管理和督导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执业资格的考试报名、考核认定、培训及继续教育、注册等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具体管理和本办法的实施落实。

  三、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相关专业的资格考试,凡2010年11月30日前进入卫生系统的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限定在4年内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凡2010年12月1日后进入卫生系统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参加工作之日起5年内必须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停职自费接受一年以上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停职期间停发工资及福利。经停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一年仍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限令进行转岗或按照相关政策实行解聘。

  四、取得医师、护士资格的,向县卫生局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医师、护士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护士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护士执业活动。

  五、医师、护士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后,应及时向县卫生局申请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未及时变更者,按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六、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红河乡、罗汉洞乡、泾明乡、党原乡、汭丰乡、丰台乡、太平乡、飞云乡卫生院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经县卫生局审批后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七、县卫生局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卫生局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八、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才具有相应的处方权,其他人员不得开具处方。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在红河乡、罗汉洞乡、泾明乡、党原乡、汭丰乡、丰台乡、太平乡、飞云乡卫生院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经县卫生局审批后取得相应的处方权。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九、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十、医技科室出具诊断性报告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病理、胃镜、CT、放射等岗位。卫生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可以出具数字或描述形态的报告。各医疗卫生机构医技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培训机构颁发的相关结业或毕业证书。

  十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应出台各种激励措施,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各种资格考试,对考试通过者,给予适当奖励。

  十二、凡通过公开招考进入县直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从进入之日起3年内取得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否则,调回原单位工作。

  十三、对违反以上办法造成的后果,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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