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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破获一起交通肇事案

2018年04月09日 来源:网络 点击数:

2018年4月4日23时55分许,在泾州高速公路大队辖区发生一起重型半挂车单车碰撞高速公路防护设施,致使车上人员陈某甩出车外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在无证人、事故地点无视频监控的条件下,同车人李某谎称本起事故系陈某驾车所为。李某含糊不清表述事故经过,甚至出现前矛后盾,但其依然狡辩,拒不承认其驾车肇事的客观事实。

 

经现场勘查发现,事发后被甩出车外的陈某除下身着内裤外再无其他衣着,且李某称陈某脚着拖鞋,身披衬衫,未着其他衣裤的情形下,十分钟内驾车行驶三十公里后发生交通事故,该行为不符合驾驶行为常理。

现场勘查后第一时间,办案人员深夜对肇事车辆进行全面仔细检查发现,李某在肇事车辆驾驶室内相应位置摆放了陈某的拖鞋及衣物,并编造上述陈某着拖鞋、披衬衫驾车的事实,以图自圆其说,干扰勘查人员的视线。案件存在重大疑点,当务之急是确定肇事驾驶人,以免死无对证。

对此,办案民警立即将案情汇报大队主要领导,4月5日上午,大队召开“4.04”事故专题会,成立了事故调查专案组,抽调大队业务骨干和事故民警为专案组成员,进一步明确侦查方向,细化侦查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要求做到精准调查,快速破案。

尸体检验组人员对死者陈某的尸体表象进行查验,从方向盘在身体上留下的痕迹等方面入手进行排查发现,陈某头部受伤,尸体其余部位均无伤痕,无伤痕印迹证明陈某为肇事车辆驾驶人。

视频监控调取组人员在事故地点后方调取的三处监控照片发现驾驶人均为李某,但距事故地点最近(距事发地5公里)的一处区间测速卡口监控损坏,通过联系安装该设备的浙江大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后台调取了肇事车辆途径该卡口的照片显示驾驶人为李某。且李某一再声称在事故发生前30公里处,他将车辆交付陈某驾驶,因此,该卡口照片足以证实肇事时的车辆驾驶人为李某。

 

在掌握上述证据后,审讯组人员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于5日深夜对李某采取了高压态势的讯问,最终在充分有力的证据面前和办案民警严厉缜密的攻势下,李某于4月5日深夜22时许,心里防线奔溃,如实供述了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陈某死亡的罪行。

至此,“4.04”交通肇事案宣告破案,李某企图嫁祸他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面纱被揭穿,一副自作聪明的丑态终于原形毕露。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等待他的将是严肃的法律制裁。

通过本起案件办理折射出,泾州大队民警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法律的尊严,让死者得以安息,让家属得以慰藉,让老百姓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公平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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