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泾川网行风 >> 走进泾川>今日泾川 >> 正文内容

泾川县公安局成功打掉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6年11月15日 来源:网络 点击数:

近日,随着被告人吴某等六人被成功宣判,标志着盘踞在泾川县红河乡以在校学生为抢劫目标的恶势力团伙被成功摧毁,为平安泾川建设添了精彩的一笔。

2016年4月26日,泾川县公安局接到一起涉校抢劫案件。接到报警后,局党委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赵真为组长的专案组,抽调刑侦大队精干警力全力攻坚破案。专案组民警与城关、红河派出所密切配合、攻坚克难,于案发第二天成功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并对在逃的张某丁和王某进行网上追逃。7月19日,专案组在西峰警方的协助之下精准布控,将在逃的2名犯罪嫌疑人张某丁、王某成功抓获。

经大量的摸排走访及取证工作,专案组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4月底,犯罪嫌疑人吴某(男,现年16岁,泾川县红河乡人)伙同张某甲(男,现年15岁,泾川县丰台镇人)、张某乙(男,现年17岁,泾川县丰台镇人)、张某丙(男,现年20岁,泾川县丰台镇人)、张某丁(男,现年20岁,泾川县丰台镇人)、王某(男,现年20岁,泾川县丰台镇人)等六名社会闲散人员因无钱花销,以泾川县红河乡九年制中学学生为目标,抢劫在校学生的日常生活费。吴某等六人有分有合在学校周围实施抢劫作案9起,抢得现金617元、智能手机1部。

被抢学生由于害怕打击报复而敢怒不敢言,致使以吴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嚣张跋扈,严重威胁校园安全,社会影响恶劣。本案虽然已成功告破,但是对于受害学生来说,埋在他们心里的恐惧仍然未能消除。

近期,泾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做出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丙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丁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的宣判有效的震慑了企图将罪恶之手伸向校园的犯罪分子,抚慰了受害者的心灵,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了一个安全、舒心的成长环境。


相关新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网行风”或“HUGO”的稿件,均为泾川网行风版权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为“泾川网行风”。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娱乐视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