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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法院审结一起好意同乘受伤索赔案

2016年09月01日 来源:泾川县法院 点击数:

  近日,平凉市泾川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好意同乘而引起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原告尚某某(免费搭乘人)的各项损失共计124362.82元,判决由被告陈某(驾驶人)承担70%即87053.97元,其余30%由原告尚某某自负。

  原被告系非常要好的朋友。2015年11月,被告陈某驾车从外地回到泾川,碰到原告尚某某及其他两人,陈某提议大家聚一下,尚某某表示同意。原告尚某某及其他两人乘坐被告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到一乡镇街道聚会完毕后,尚某某称要到泾川县城住宾馆,陈某又将尚某某及其他两人免费搭载返回泾川县城,途中翻车致尚某某受伤。尚某某先后入住泾川县人民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轴向劈裂,轻度移位,桡骨茎突骨左侧舟状骨骨折,共花医疗费50543.32元。

  尚某某的伤情经甘肃科诚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为X(十)级伤残。后原告尚某某起诉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24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尚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要求肇事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为了贯彻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高于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的原则以及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等善良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原告尚某某免费搭乘被告陈某的车辆造成损失,应当自负部分责任,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某表示不上诉,目前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已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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