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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法院调解并执行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6年03月14日 来源:泾川县法院供稿 点击数:

  近日,平凉市泾川县法院法官经过不懈努力,调解并执行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案。

  2015年9月29日12时15分许,卢某驾驶西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属的陕AE6427号中型普通客车赴某地演出途中,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兰高速1485KM+900M(泾川县罗汉洞乡王家沟村境内)处,因在阴雨路面车速过快,车辆发生侧滑与中央隔离护栏轻微刮擦后,向右侧翻于道路护坡下,造成2死17伤的交通事故,其中邢某当场死亡。本次事故,经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泾州大队认定,卢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邢某无事故责任。陕AE6427号中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座位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5年10月28日,邢某父母起诉要求西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33547元。

  承办法官对本案经过认真细致的分析,考虑到本案属于单方事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只能在座位险10000元限额内予以赔偿,下余费用全部应由西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由于此次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较多,赔偿费用巨大,西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能力有限。为了使邢某父母尽快得到赔偿,承办法官对西安涉案公司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该公司愿意一次性赔偿30万元,但邢某父母要求最少一次性赔偿48万元。鉴于此次事故对邢某父母精神打击很大,承办法官多方做被告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西安某公司同意赔偿邢某父母各种损失人民币460000元(不包含该公司已支出费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同意在座位险限额内支付人民币10000元。

  近日,西安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将共计47万元执行款汇缴到了泾川县法院执行账户,该款已及时支付邢某父母。至此,本案得到了圆满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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