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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2年09月11日 来源:县人民政府 点击数: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甘政发〔2011〕93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1〕213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1〕1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实施目标。全面贯彻国务院、省、市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逐步建立符合县情实际,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问题,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具有泾川县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实行县级统筹。

  三、主要内容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筹集

  1、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鼓励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国家财政按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根据参保人员所选缴费档次进行补贴,多缴多补。缴费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不分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均按25元补贴。

  (1)对城乡居民中的计生“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节育户),县级财政为其代缴30元的养老保险费。

  (2)对城乡居民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五保户,由县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登记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续时,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由村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初审参保资格,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村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将参保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复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复核后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参保资格;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建立统一的参保档案。

  (三)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应于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收缴并存入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同时,向参保人员出据《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专用收据》,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补缴时,由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元补贴;并与个人补缴年限和数额同步到位。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参保人员补缴时,县财政不再为其代缴,政府也不再为其补贴。

  (四)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社区)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县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五)待遇支付

  1、享受条件。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以上(含15年)的,年满60周岁以上即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待遇标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5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个人账户继承。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部分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六)制度衔接

  本办法实施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同时,在试点中积极探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办法,实现制度并轨。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省级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业务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县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

  (三)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按月将收缴的基金(含本金和利息)全额上划到财政专户。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平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基金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按年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五)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每年对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六)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的监督管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财政以参保人员总数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预算列支工作经费,由人社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编办、人社、发改、财政、民政、文广、残联、公安、计生、农工办、扶贫办、监察、国土、审计、统计等部门为成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宣传动员和督促落实工作。

  (二)各乡镇、温泉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联系村(社区)干部为成员,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参保缴费及其它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三)成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设在人社局,负责管理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事务。各乡镇和街道办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3至5名办理具体业务,负责统筹管理本辖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事务。各村(社区)设基层社保专管员,负责家庭和个人的政策解读和事务办理。

  (四)职责分工

  1、县政府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同时,负责政府补贴资金和对缴费困难群体补助资金的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备。

  2、县编办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3、县人社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并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配备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负责建立与省、市联网的县、乡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通过网络支持县、乡镇、街道(社区)经办服务点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4、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负责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审核、基金归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基金收支预决算和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日常业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业务经办工作。

  5、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的基础数据核实、参保登记复核、参保资料收集上报、个人缴费收缴上划、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基础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村委会、社区配备的专管员,负责参保缴费等基础性工作。

  6、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缴费困难群体补助资金的归集、审核和拨付。

  7、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认定工作;民政、残联、计生部门负责五保户、残疾人、计生两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的认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1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

  1、制定方案。按照省、市的安排部署,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抓总,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参保登记、基金征缴、领取待遇及审核程序。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全面安排部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任务。

  2、成立机构。县乡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配备人员,落实场地,购置办公设施;村、社区居委会确定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县、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三级管理服务体系。

  3、业务培训。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抽组人员深入各乡镇、街道社区对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任务和职责,全面掌握参保登记、基金征缴、个人账户记录、待遇领取等各项工作流程和要求,提升业务经办能力,迅速投入业务工作。

  4、宣传动员。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手机短信发布公告,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印发资料、开辟专栏、集中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重大意义和好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核实底数、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3月16日至2012年10月31日)

  1、核实底数。各乡镇、温泉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要在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采集数据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参保群众的户籍、年龄等信息进一步核实认可,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情况清、底数明、数据准,为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2、参保登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向各乡镇、街道社区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缴费汇总表、待遇审批表等相关表册和专用缴费票据。各乡(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深入居民住户,开展参保动员、信息收集、填写登记表,编制参保人员花名册,对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参保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审核参保登记资料,核发缴费手册。

  3、基金征缴。参保登记结束后,各乡镇、温泉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专职管理人员组织参保居民开展基金征缴,为其开据专用缴费票据,向财政专户上解基金,逐人逐户填写缴费汇总表,按户填写发放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2012年度参保缴费从7月1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各乡镇、温泉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参保任务,参保率达到95%以上。

  4、待遇发放。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做好身份认定,对符合享受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发放养老金。

  (三)总结验收、扩面普及阶段(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10日)

  各乡镇、温泉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要对照目标任务书,组织人员查漏补缺,扩面征缴,巩固提高,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率、养老金发放率达到省市的目标要求。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要全面汇总收集相关数据、建档立卡,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迎接上级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的一项重大惠民工程,也是今年县政府承诺的为民措办“十件实事”之一。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全局出发,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靠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县人社局作为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开展政策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各乡镇、温泉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及基金征缴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推进工作开展;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工作经费,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和基金安全运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居民户籍认定工作和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二代身份证补办工作;县信用联社要及时做好基金收存上解和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宣传、文广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民政、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特殊人群身份认定和困难补助等方面工作;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3、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县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与各乡镇、温泉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深入各乡镇、街道社区进行督查检查,掌握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各级领导包抓工作机制,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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