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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第一批廉租住房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0年05月10日 来源:泾川县建设局 点击数:

  各住房保障户:

  按照省、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实施意见,经县政府批准,我县拟对已建成的1#—4#廉租楼进行出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售对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县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县民政局、街道办核定的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

  (三)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且已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范围。

  二、申请购房时间

  2010年5月10日上午8时30分至2010年5月16日下午6时,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名时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购房申请书;

  (二)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相关证件;

  (三)甘肃省城镇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证;

  (四)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有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凭据,租房户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收据;

  (五)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原件、复印件;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报名地点

  泾川县房改办办公室(县建设局办公楼一楼)。

 

  泾 川 县 建 设 局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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