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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泾川:搭乘便车受了伤 谁来赔偿?

2016年09月06日 来源:甘肃日报 点击数:

  【以案说法】搭乘便车受了伤谁来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彼此出行的方便,搭乘朋友顺车的现象十分常见。然而,在平凉市泾川县,有一对好友,却因乘坐了对方驾驶的小轿车出了交通事故,导致搭乘者骨折受伤。随后,这对好朋友因赔偿问题发生矛盾,两人最终对簿公堂。

  【案情】

  尚某和陈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11月9日,陈某驾车免费搭载尚某等人返回泾川县城途中,发生翻车事故导致尚某骨折受伤。尚某前后两次住院治疗21天,共花医疗费5万余元,后经甘肃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在赔偿过程中,尚某与陈某发生矛盾,尚某便将陈某起诉至平凉市泾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尚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6万余元。

  【审判】

  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引发的纠纷,原告尚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要求肇事责任人陈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为了贯彻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高于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的原则以及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等行为,原告尚某免费搭乘被告陈某的车辆造成损失,应当自负部分责任。而原告尚某的各项损失费用,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参照《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确定,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原告尚某的各项费用12万余元,由被告陈某承担70%,其余30%由原告尚某自负。

  【法律分析】

  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翠云分析说,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如果好意同乘者对事故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或过失的,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分担损失。此时,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但是驾驶员与车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好意同乘者只有一般过失,不减轻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与车主没有过错,好意同乘者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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