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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送朋友出车祸 泾川一车主被判赔偿伤者损失70%

2016年11月22日 来源:兰州晨报 点击数:

11月21日记者获悉,泾川县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尚某某(免费搭乘人)的各项损失共计124362.82元,由被告司机陈某承担70%即87053.97元,其余30%由原告尚某某自负。

2015年11月,陈某驾车从外地回到泾川,碰到好友尚某某及其他两人,陈某提议大家聚一下,尚某某表示同意。尚某某及其他两人乘坐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到一乡镇街道聚会完毕后,尚某某称要到泾川县城住宾馆,陈某又将尚某某及其他两人免费搭载返回泾川县城,途中翻车致尚某某受伤。尚某某先后入院治疗21天,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等,共花去医疗费50543.32元。尚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X(十)级伤残。后尚某某起诉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24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尚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要求肇事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为了贯彻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高于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的原则以及鼓励相互帮助等善良行为,原告尚某某免费搭乘被告陈某的车辆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负部分责任,于是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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