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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法院全程调解办结一起大标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6年09月05日 来源:网络 点击数:

  9月2日,伴随着一声悦耳的短信提示音,备受县上关注的原告党某某、泾川县消防队分别诉被告刘某某、郯城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郯城县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最后一笔执行款169000.00元,经由被告刘某某成功转至泾川县法院执行专户。至此,就在该两案一审判决生效的当天,结案总标的1341000.00元的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 

  2015年3月28日6时45分,山东郯城籍被告刘某某驾驶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泾川县境内青兰高速1497km+400m处时,与原告党某某驾驶、停驻于快速车道灭火救援的公安消防车发生碰撞,造成党某某受伤、消防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党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党某某先后在泾川、平凉、西安三家医院治疗、理疗179天共花医疗费701234.95元,经鉴定党某某全身六处伤残(VII(七)至X(十)级不等),评定后续医疗费44560.00元。泾川县消防队对消防车和消防器材损失也分别作了鉴定。今年3月,党某某和泾川县消防队分别起诉要求刘某某、郯城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车挂靠公司)、郯城县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挂车挂靠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44047.85元和机动车、消防随车器材损失等共计233293.00元。

  因本案系消防车在执行任务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所致,县上分管领导和县公安局领导均高度关注,党某某因受伤严重,高昂的医疗费不但使其倾家荡产,而且家属情绪激化,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缠诉和上访。鉴于此,案件受理后,泾川县法院指派一名分管副院长,带领案件主办人专程赶赴山东临沂,在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的同时,对四被告作了大量的法律释明工作,为案件的妥善处理奠定了基础。庭审调解中,仅因党某某的护理费、住宿费和泾川县消防队消防随车器材损失存在分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两案依法判决尚在上诉期内时,8月19日,被告刘某某携代理律师前来泾川县法院,申请执行和解,言称如果两原告不做任何让步将立即递交上诉状。案件主办人抓住被告主动和解的有利时机,及时传唤两原告到庭,通过耐心调解,党发元、泾川县消防队分别自愿放弃案件款12252.35 元、24293.00元,执行和解协议最终达成。但执行和解协议明确载明履行此协议的前提是其余三被告在上诉期内不上诉。8月25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最后应支付的962000.00到账,意味着该保险公司服判不上诉。主办人立即告知刘某某,刘某某信守承偌,在判决生效的当天就将169000.00元履行。此案执行中,郯城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和郯城县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两个挂靠公司虽为连带赔偿责任人,但赔偿责任实际由刘某某一人承担,案件主办人已告知其享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此案的成功办结只是泾川县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及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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