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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泾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9年12月18日 来源: 点击数:
为了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县政府适时对《泾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泾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予以发布,望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泾川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为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并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领导碰头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必须经过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县政府副县长实行分工负责制,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并对所分管工作向县长负责。副县长既要按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副县长在分工负责范围内的工作,要经常向县长汇报,对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决定和重大决策,要事先向县长汇报并取得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对一般性的问题要勇于负责,大胆决策,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解决提出的具体问题;受县长、副县长的授权或委托,出面或代表县政府协调处理问题;组织实施县政府的有关决定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外出时,其工作由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接替。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规定、命令等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负责制,对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勇于负责,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县政府所属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服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协调,顾全大局,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全县经济运行的引导与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的目 标。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或乡镇的,事先应充分协调和广泛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和县长碰头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分析和讨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五)通报有关重大工作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报请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告; (五)讨论通过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要文件和决定;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需要由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由县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与分管副县长衔接后,呈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凡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提交的议题最迟应在常务会议召开一周前将有关材料送县政府办公室。 (二)部门提交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牵头,认真研究讨论,形成成熟的意见。涉及法律法规的应由县政府法制局审查把关;涉及公共政策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建议。 (三)对议题涉及的具体事项和处理意见,由分管副县长负责与县委分管领导衔接。 (四)凡会前未沟通商定的议题,一律不得提交。 第二十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的工作性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会议不定期召开。县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有关问题; (三)讨论县长或副县长提出的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工作事项; (四)酝酿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 (五)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六)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专题协调会议是县政府专题研究、协调处理县政府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邀请县委、人大、政协分管领导共同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县政府专题协调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某一方面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二)研究处理分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各副县长有关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汇报; (二)协调县政府班子、各乡镇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有关工作; (三)研究部署有关重点工作。  县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如有必要须报县长审定。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请县长批准。 第三十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县政府会议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除主汇报单位外,不带副职或助手。凡因出差、生病等原因,不能出席县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六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部门和各乡(镇)报送县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乡镇的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乡(镇)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须先经县政府办公室收文处理、提出意见,由主办秘书按照县长、副县长分工呈批。未经办公室收文拟办送批的公文,县长、副县长不予审批。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办公厅(室)来文和上级部门发给县政府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文件内容提出具体意见,由主办秘书送县长批办,当天内送分管副县长和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紧急公文要随时办理,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 第三十四条 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如实、清楚地把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附件,报请县政府协调或裁定。要求县政府批转的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也应事前协商会签,并附有关的政策规定依据,以便审定时参考。 第三十五条 精简文件和电报。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需要发文的,应以部门名义行文,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或批转。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重要事项,经县政府领导批示,可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或批转。 第三十六条 公文签发的权限: (一)县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函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重大改革措施和人事任免的决定,由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属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经分管副县长审核会签后,报县长签发;属于单一方面问题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应会签;属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或属例行批准手续的,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三)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属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求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报批意见,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县政府网站公布。    第七章 重要决策督查督办 第三十七条 对县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精神贯彻落实、重要决策和领导的批示件,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八条 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县政府名义下发,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由县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督查的文件、电报的落实情况。 (四)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查事项。 第三十九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县政府督查室要对需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拟办,起草包括任务要求、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督查通知,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县政府督查室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检查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并督促按时限要求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对重大事项下发《督办件》。《督办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后,以《督查反馈》件通报。 第四十条 对县政府督查事项,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明确承办人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办理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报送县政府的报告,要真实、准确、具体、简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第四十一条 对省市政府办公部门转办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知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应于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领导同志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在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审签、报送。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将协调经过、意见分歧、各方依据及解决分歧的建议整理成文,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报请分管副县长协调。 第八章 内事及外事活动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在县内调研、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 第四十四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乡镇、部门、单位的会议以及各类庆典剪彩、颁奖等事务性活动。确需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县政府办公室,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发出邀请,由县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接待工作实行归口接待,省、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领导以及省、市政府牵头组织的综合性工作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直接接待;由省、市政府领导牵头组织省、市有关部门参加及由省、市有关部门以省、市政府名义组织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但非全面性工作检查等工作组,由县政府有关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接待,县政府办公室参与协调。县政府接待工作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统一安排。 第四十六条 县外副县(处)级以上领导来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后,按规定协调县长或副县长陪同。 第四十七条 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减少行踪性报道,力戒空泛冗长。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各地召开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到乡镇部门检查、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安排。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及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因公出国,应有实质性任务,一般不参加群众性社团组织的出国(境)团组,不参加境外各种专业性会议。   第九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在市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应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向市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请示、报告。 第五十条 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 (二)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县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和乡以上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区划的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三)重大灾情、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涉外事项; (四)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需报请上级政府备案的人事任免; (五)上级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需要向县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中所制订的重要具体政策和规定; (二)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的重大改革和国民经济调整的重大措施;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及重大调整; (四)上级政府召开的涉及重要方针、政策的会议情况和贯彻意见; (五)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乡镇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行政区划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六)政府序列属县委管理的干部奖惩; (七)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县内发生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和结果; (八)涉及全县范围内的和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第五十二条 需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县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的制定以及有关指标变更; (二)涉及县政府工作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本县情况拟订的执行国家法律、法令的地方性规则(草案);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政府汇报的专项工作情况; (六)需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工作。向县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实行预案制,首先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汇报,分管副县长有明确意见,需要集体研究的,再提交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汇报工作;需向有关领导机关请示报告的,应事先报告县政府;对外发布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信息,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其中涉及的主要数据,须经统计部门核准。县政府各部门需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制定和出台全县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并在半年和年终分别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随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 (三)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四)涉及全县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五)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包括用国有资产担保贷款)和国有企业改制; (六)向上级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七)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八)推荐上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九)需报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章 与县委、人大、政协的联系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要加强向县委的工作汇报衔接。县政府各副县长分管口需提交县委、县政府研究的事宜,应事先与县委分管副书记衔接;县政府部门需提请县委、县政府讨论的事宜,由部门汇报分管副县长,并与县委副书记衔接,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提交。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每年的工作安排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县政协通报。重大决策和研究的重要事项,应主动与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联系。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起草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应充分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对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县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综合汇报,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分类、转办。对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要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查、签批和协调处理。每年的办理情况,由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报告和通报。 第五十七条 建立县长与政协委员恳谈会制度。恳谈会根据县政府工作需要和县政协的提议召开,县政府、县政协有关领导、县政协委员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恳谈会以全县大政方针和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事项为主要内容,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机安排举行。 第五十八条 建立县政府及各部门与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对口联系制度。县政府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要主动邀请县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列席。县政府部门召开重要工作会议,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县政府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时,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县政府部门应及时与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对口交流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一章 行政监督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并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一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统一办理行政许可制度等各项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三条 要加强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政务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做到政务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学习,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 平。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对县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工作中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意见和行为。 第六十九条 副县长离开本县,应当在事前向县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长、副县长外出或下乡,应通知县政府办公室,以便有关工作的联络衔接。 第七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从严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七十一条 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3天以上由县长批准。凡外出的,应按批准天数返回,并及时销假。外出结束后,要向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汇报外出的工作成效和有关情况。组团外出,要提前一周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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