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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消费维权十大案 泾川某超市上榜

2011年03月15日 来源:平凉日报 点击数:

  记者从平凉市工商局消保科获悉,2010年,平凉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共受理案件498件,其中申诉299件,占总数的60%;举报169件,占35%;建议30件占5%。举报案件排名依次是:食品类59件,占33%;无照经营26件,占16%;非法传销8件,占11%。申诉分类排序前五名的依次是:服务类76件,占27%;家用电器类54件,占19%;手机类44件,占16%;日用百货类15件,占14%;家用机械类22起,占8%。其中,服务类申诉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主要集中在电信、居民服务、中介服务、文化娱乐、维修服务、公共设施服务、洗染、餐饮、美容美发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衣食住行用和身体健康。在此基础上,市消协总结归纳出了2010年平凉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毕某销售不合格食用油案

  2010年8月,在“地沟油”专项整治中,市工商局崆峒分局执法人员在平凉市崆峒区某家属院内发现:当事人毕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食用油经营活动。遂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食用油进行了抽样检验。经甘肃省平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一见连”牌等样品所检项目中透明度、酸价和过氧化值不符合质量标准,属不合格产品。

  依据规定,崆峒分局依法对当事人毕某作出了没收不合格食用油、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2万元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销售不合格钢材案

  2010年8月10日,当事人华亭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凉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销售热轧光圆钢筋,并约定以每吨3800元的价格货到付款。8月11日,当事人以雇用两辆货车,分别装运热轧光圆钢筋各16吨(共计32吨),运往平凉销售。当日,在柳湖钢材市场卸货销售时,被工商局崆峒分局依法查获,并对钢筋进行了抽样。经检验,该批钢筋力学性能不符合热轧光圆钢筋HPB235标准规定”,属不合格产品。

  依据规定,工商局崆峒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销不合格钢材行为,对该批钢材由执法人员监督返回厂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处以1.5万元罚款。

  河南少女被骗工商施救案

  2010年10月25日,市工商局崆峒分局中街工商所接到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霍砦村村民霍某举报:其女霍某某被传销组织骗到平凉市,住在崆峒区某小区7号楼进行传销活动,请求解救。

  接到举报后,该所立即与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柳湖派出所取得联系,联合作战,抽组10名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小区7号楼2单元602室进行了检查。经查,霍某某是被河南省邓州市向牛乡梅某以处对象为名叫来的。执法人员考虑到霍某某未满16周岁,属未成年人,随对其进行了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规劝教育下霍某某愿随父回家。当日9时许,由崆峒分局中街工商所联系购买火车票后,将父女二人送上了回家的列车。10月28日,该所接到了霍家父女平安回家的电话。

  潘某生产销售“冒牌”缸瓦案

  2010年3月16日,市工商局工业园区分局接到“12315”受理的举报称: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打虎村潘某生产、销售“冒牌”缸瓦。

  接到举报处理单后,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潘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注为“彬县城东一厂”字样的缸瓦20万页,以每页0.35元的价钱售出6500页,销货款2275元,剩余19.3万余页缸瓦,货值金额61920元。当事人潘某生产销售伪造产地、厂名的缸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构成伪造产地、厂名的行为。依据规定,工商工业园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生产未销售的缸瓦,没收违法所得146.25元,并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农资公司经销不合格化肥案

  2010年4月1日,市工商局工业园区分局四十里铺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中,依法对庆阳市某农资公司平凉转运站购进的59吨成都沃土丰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丰粮”牌复合肥料(磷铵型),依法进行了抽样。4月15日,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兰州化肥农药农膜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规定,泾川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大肉33.6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54.6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某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案

  2010年11月21日,当事人王某伙同李某等4人来到崇信县,租用县影剧院场地采取发放宣传单、播放幻灯片、现场演说、发放赠品等方式,进行医疗保健知识讲座和保健食品银桑茶、松花粉的宣传活动。

  在宣传医疗保健知识的同时,当事人借机夸大宣传保健食品银桑茶、松花粉的主要功能,称服用银桑茶、松花粉可预防和治疗动脉硬化、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冠心病、心绞痛、脑梗塞、老年痴呆症,还可抗衰老、排除体内多种垃圾与病毒等,诱惑消费者误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药品疗效。止查获时共销售银桑茶和松花粉28份,每份2680元,共计销售额75040元。截止案件调查终结,王某对24名要求退货的群众,全部进行了退货、退款,退款金额为6.43万元。同时,崇信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卢某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0年2月1日,华亭县经营者卢某在西安市国亨食品批发市场以每箱32元的价格购进无生产日期“古子牛”饮品405箱,分别是“古子牛”纯牛奶饮品205箱和草莓奶果味饮料200箱。该饮品外包装箱印有的商标为“古子牛”,而盒内包装袋分别为“蒙原”牌纯牛奶饮品和草莓味酸牛奶饮品,总货值1.29万元。

  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食品索票索证制度,所提供的票证与实物不符,生产为孟州市银河饮料厂,而检验报告为漯河市恒澳乳业饮品有限公司,且无购货发票。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华亭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不按规定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的“古子牛”系列饮品403箱、并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

  乳业公司销售“未来”食品案

  2010年3月19日,庄浪县工商局水洛分局执法人员在庄浪县水洛镇中天巷开展食品市场巡查时,在某食品经营户库房前发现陕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的送货车辆正在进行奶制品搬运作业。已搬运到经营户库房内的陕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36箱牛奶奶味饮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4月1日。车厢内未搬运的陕西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64箱牛奶奶味饮品、红枣味牛奶饮品、草莓奶味饮品及核桃味酸牛奶饮品,标注的生产日期2010年4月1日,合计500箱,货值金额为3650元。执法人员发现,这批食品距查获当日提前标注生产日期13天。

  当事人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虚假标示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依据规定,庄浪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虚假标示生产日期饮料500箱,并处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马某销售“山寨”青岛啤酒案

  2010年5月26日,静宁县经检分局接青岛啤酒有限公司投诉:在静宁县城市场上有侵犯“青岛啤酒”商标专用权的啤酒销售。

  经查,当事人马某从流动商贩处购进标称青岛崂山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CHINA青岛”纯生啤酒100扎,每扎10元,以每扎12元销售给当地的零售户。后当事人发现该啤酒销售快,就直接从青岛崂山泉酒业有限公司推销员程某处购进4000扎“CHINA青岛”纯生啤酒,每扎7元,共计2.8万元,5月26日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购进、销售的啤酒瓶颈处标有“青岛啤酒”等字样,瓶盖上标有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栈桥”图形商标,侵犯了青岛啤酒有限公司青岛啤酒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马某的上述行为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规定,静宁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崂山泉酒业公司生产的侵权纯生啤酒4000扎,并处以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超市销售未检疫检验猪肉案

  2010年11月9日上午,泾川县工商局接到17名群众书面投诉:泾川县某厂生产加工不合格猪肉,并在某超市的专柜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

  经查,2010年11月7日,泾川某厂给泾川县某超市送来未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印章的猪肉180公斤,购进后超市以每公斤17.6元的价格销售146.4公斤,非法获利154.6元,剩余33.6公斤被工商局依法予以扣留。

  依据规定,泾川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大肉33.6公斤及没收违法所得154.6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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