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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保护“左公柳”的历史档案

2010年05月14日 来源:晚清以来甘肃印象 点击数:

  据载,当年左宗棠西征中号召广大军民在修筑驿道的同时,广种树木,其所植榆柳,数量相当可观。据不完全统计:会宁境内种活21,000余株,安定(今定西县)境内16, 000余株,金县(今榆中县)境内4400余株,皋兰境内4500余株。从泾州(今泾川县)到会宁600里内共264,000余株,环县境内18,000余株,安化(今庆阳县)及镇原境内12,000余株,狄道(今临挑县)境内13,300余株,大通(今属青海省)境内45,000余株,平番(今永登县)境内78, 000余株(见左宗棠《防营承修各工程饬部备案折》)。乌鞘岭以西的河西走廊虽无具体数字,但沿途种树决不逊于河东地区。在安西清除屯围墙的沙漠,“引疏勒河环之,既深且阔,沿河种柳,以护堤岸”,就足以证明。   

  1935年,甘肃省政府对“左公柳”进行统计,当时平凉境内尚有7978株,隆德5203株,静宁1386株,固原4351株,山丹1220株,永昌1311株,临泽235株,古浪1015株。这些“左公柳”,“均经编列号数,各悬木牌,高钉树身,以为标志”。

  1998年8月出版的《甘肃森林》记载,本省境内尚有“左公柳”202株,其中平凉柳湖公园内187株,兰州滨河东路13株,酒泉泉湖公园内仅有2株。

  将上面的这三组统计数字若略作比较,就不能不令人惊心。“左公柳”锐减之速,何其之甚!究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还是人为的砍伐。尽管当时的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加以保护,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和效果,但最终却未能扼制住“左公柳”频遭砍伐的势头。那昔日“密如木城,行列整齐”的景观逐渐从人们的视野中淡出,引人深思。

  早在清代末期,一些有远见的地方官员,就曾在古道两旁张榜告喻:“昆仑之阴,积雪皑皑。杯酒阳关,马嘶人泣。谁引春风?千里一碧。勿剪勿伐,左侯所植。”这是至今所能见到的最早保护“左公柳”的官方文字。但可惜的是,砍伐“左公柳”的情况随后就接连发生。1909年,新疆巡抚袁大化路过永登,见到境内大量“左公柳”被人砍伐,“有未伐者,枝亦被人砍去。”

  1920年,据《甘宁青史略》记载:甘肃“地大震,东西路桥遂多毁坏,县知事伐官树以补之。以公办公,尚无不可。惟此端一开,绅民效尤,已伐去十分之三。”省政府对此耳有所闻,遂通令泾川、固原、平凉、隆德、静宁、会宁,定西,通渭、榆中、皋兰、永登、古浪、武威、永昌、山丹、民乐、张掖、临泽、高台、酒泉、玉门、安西等县,要求将官树编列号数,“责成各地方头目认真保护。”

  1927年,为支应当地驻军、兵站的燃料需要,各县旧驿道两旁大量“左公柳”被“旦旦而伐之,以至于今所存者仅十分之三”(见《甘宁青史略》)。  

  1928年,刘郁芬派兵进驻临夏,在西固设立兵站,向当地群众征派大量烧柴,西固川的树木被砍伐一空,其中不乏有“左公柳”残遭厄运。与此同时,榆中、永登、皋兰境内的“左公柳”也被当地驻军大量砍伐。

  针对上述情况,1932年11月26日,甘肃省建设厅呈准省政府颁布《甘肃旧驿道两旁左公柳保护办法》。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凡甘肃旧驿道两旁所有之左公柳,均依本办法保护之。

  第二条、各县所有左公柳应由各该县政府依照自治区分段,现择成各区长点数,具结负责保护。区长更调时,应特列专册移交,并由新任区长加结备案;县长更调时,亦应专案交收,呈报建设厅备查。

  第三条、各县长、区长无论因何理由,不得砍伐或损坏,如有上项情事,一经查觉,县长记过,区长撤惩。

  第四条、人民有偷伐或损坏情事,除依法罚办外,并责成补栽,每损坏一株,应补栽行道树百株,并责令保护成活。

  第五条、本办法由建设厅呈准省政府会布施行。

  这一《保护办法》虽显粗糙,但它用行政立法的形式对“左公柳”加以保护,足见其良苦用心。   

  1935年,甘肃省政府再次颁发了《保护左公柳办法),内容如下:  

  一、本省境内现有左公柳,沿途各县政府应自县之东方起,依次逐株挂牌、编号(单号在北双号在南),并将总数呈报省政府及民建两厅备查。
  二、沿途各县对于境内左公柳,应分段责成附近乡、保、甲长负责保护,并由县随时派员视查。
  三、现有左公柳如有枯死者,仍须保留,不得伐用其木材。
  四、已被砍伐者,须由所在地县政府于其空缺之处,量定相当距离补栽齐全,并责令附近保、甲长监督当地住户,负责灌溉保护。
  五、左公柳两旁地上土石、草皮、树根、草根,均禁止采掘,并不得在树旁有引火及拴牧牲畜行为。
  六、凡砍伐或剥削树皮者,处二十元以上百元以下罚金,或一月以上五月以下工役。
  七、如该县长保护不力,应分别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这一《保护办法》相比1932年的《保护办法》,其内容和措施更加完善,不但规定了各县区、保、甲保护“左公柳”的具体方法和责任,便于操作,而且明确规定了砍伐、破坏“左公柳”应受的严格处罚,并要求各县“随时派员视查”。随后,各县对其境内现有“左公柳”进行了全面清查、编号,并将统计数宇上报省政府。

  然而,《保护办法》并未得到各地官吏的有效贯彻和执行,“左公柳”遭砍事件仍在屡屡发生。1939年,甘肃省政府主席朱绍良巡视陇东,途中“见官道两旁之左公柳被人砍伐甚多,并有剥去树皮者,树虽婆娑,生意尽矣。”而且多为“斤斧新痕,显系最近砍伐。”据此,限令各县在一月内将该县境内道旁树木不分大小一律点数、编号,报省建设厅,并要求各县“责成当地头人,居民切实培护。如有枯萎,须将树木号数具报县府。县府据报后,随即派人查验。如系因被人剥皮或砍伐而枯萎致死者,应将该地人居民从重处罚,并务将毁坏之人查出重办。“责成建设厅随时派员考查,嗣后道旁树木不分大小、种类,如再发现砍伐或剥皮痕迹,即将该管县长呈请从严处分。”重申对“左公柳”严加保护。

  1940年10月,宁定(今广河)县民众密报省主席,称当地保长私自倒卖“左公柳”:

  “今年,县政府颁谕,令当地保长估价出卖。等情。不料宁定政治尚未入轨道,藉公营私、不顾公德之保长,将以三等价估卖,大者六元,次者五元,小者四元,还以公树送人情者亦有之。如此胆敢瞒上营私,百分之一估价公树,目无法纪,而文公百余年功绩,国家不得沾益,诚可痛哉。”

  为此,1941年2月28日,甘肃省政府发布训令,指出“该县左公柳,既关古迹风景,又能调和气候,亟应保存。据呈前情,合行令仰该县长,迅即查办具复,并转饬所属,一体保护。”同年4月29日,国民党甘肃省执委会主任委员朱绍良致函甘肃省政府:“近据报告,竟有一般军民对于西兰公路附近之左公柳及兴隆、崆峒各山之林木,不知爱护,任意采伐。”要求省政府“饬属对于本省之左公柳及各山林木加意保护”。随后,省政府通令泾川、平凉、固原、隆德、静宁、会宁、定西、榆中、皋兰、永登、古浪、武威、永昌、山丹,民乐、张掖、临泽、高台、酒泉、玉门、安西等21县,“仰遵照切实保护,并将办理情形具报备查。”诚然,这些训令、通令,对于保护“左公柳”客观上无疑会起到一定作用。

  1946年,隆德县有人报称,该县建设科长陈树德等人以估价处理公路两旁“左公柳”枯树为名,盗卖“左公柳”,使大量“左公柳”被砍伐。省政府接报后,当即令隆德县政府认真查办。经查隆德县建设科科长陈树德、苗圃主任安涛、神林乡乡长薛昌荣、沙塘乡乡长薛达等人在奉令处理已枯“左公柳”时,趁机盗卖了400余株。隆德县政府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并对境内现存“左公柳”重新进行了清查、编号。经清查,隆德境内尚存“左公柳”3610株, 本着“亡羊补牢,犹为未晚”之训,隆德县议会还专门拟具了《违法变卖左公柳处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

  “此次清查现存之左公柳,应由县政府负责重新编号,列册登记。除县府存案列交外,登记册抄发所在地之乡镇公所,负责切实一保护。非呈奉省府核准,任何人不得砍伐,并将此次所伐缺空,趁兹植树时期,补植新苗,保护成活,以重先贤遗爱,而免再有同样情事发生。

  纵观民国时期,为了保护“左公柳”,使其免遭砍伐,地方政府确实出台了一些较好的办法,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部分有识之士也为之呼吁,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对砍伐“左公柳”的行为起到了某种抑制作用,但从根本上看,由于当时政治黑暗,吏治腐败,民不聊生,社会环保意识薄弱,纵然有好的办法和措施也只能流于形式,难如其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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