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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否认彩礼收受数额法院以法判决认定

2013年08月30日 来源:泾川县人民法院 点击数:

  近日,女方姜某、姜某某(姜某之父)企图否认收受彩礼实际数额,不愿归还男方何某某90400元彩礼钱,而被何某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姜某一家人共同返还部分彩礼钱给何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二日原告何某某、被告姜某经双方共同亲戚景某介绍订婚,2012年2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何某给姜某购买金项链等三金首饰。姜某某分三次实际收受彩礼人民币88000元。婚后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同去天津打工,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于5月18日共同返回。8月又同去银川打工,再次因琐事发生纠纷,何某离开银川去天津打工,双方于9月18日开始分居生活。同年11月姜某在何某家拿衣物时双方父母发生争执,姜某居住娘家拒不回家。

  本案在审理中,姜某某承认何某给自己卡上转入了70000元,何某坚持说自己在订婚当天给了姜某某10000元,姜某某实收了8000元。结婚前三天给女方家送衣物时给了姜某某10000元。结婚当天因女方家不让娶人又给姜某某2400元,总额为90400元。姜某某坚持订婚当天何某家拿出8000元,自己只收了6000元,何某说的送衣物时的那10000元自己没有见。结婚当天收取的1600元包括在76000元彩礼之内,姜某某对自己所收彩礼数额说法矛盾。而婚姻介绍人(也是双方共同的亲戚)出庭证实,当初双方商定彩礼88000元,订婚当天,何某家拿出现金10000元,姜某某接收8000元,退还2000元。结婚前三天按照农村习俗男方给女方家送衣物时通过自己及何某叔父交给第三人现金10000元。何某叔父也出庭证实给姜某某交彩礼8000元、10000元的过程,与介绍人所证相符。何某叔父同时证实结婚当天自己娶人时亲手交给姜某某现金2400元,但称此钱为农村所说的针工和彩门钱。结婚当天何某家给付姜某某的现金数额,因双方说法不一,不应认定为彩礼,何某也同意放弃。本案第三人姜某某虽然否认自己收受彩礼88000元的事实,但婚姻介绍人、何某叔父的证言和何某主张能相互印证,能客观地反映彩礼给付与接收过程,彩礼数额故应认定为8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姜某共同生活中,为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何某提出离婚,姜某亦认为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准许离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生育孩子,姜某某收取彩礼数额较大,给何某家经济造成一定困难,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遂判决被告姜某一家退还何某大部分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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