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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网传泾川两儿童被掏内脏,假的!

2018年04月18日 来源:泾川公安 点击数:

4月17日,泾川县公安局快速查处4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违法行为人脱某某等4人被依法治安处罚。

4月17日,泾川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有微信群内传播“两孩子内脏被掏空拿走”的消息,遂联合辖区派出所开展落地查人。

经查,脱某某于4月16日晚,在网上看到“两小孩溺水死亡”的消息后,在未经核实相关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加以编辑通过微信群发布出去,景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3人未经核实多次转发该谣言,引发网民恐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目前,脱某某、景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4人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泾川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其余造谣传谣人员正在进一步核查之中。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网民:

网络发布信息要审慎、客观,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全力维护网络和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警方郑重声明:

对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实信息后,仍造谣、传谣者,警方将严格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查处。泾川公安呼吁大家,共同维护大美泾川的良好形象,为建设平安幸福和谐新泾川而努力!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第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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