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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里糊涂签字 明明白白担责

2014年12月24日 来源:网络 点击数:

  近日,泾川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款人赵某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引发担保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证人何某清偿出借人王某借款5000元,宣判后,何某感觉既委屈又无奈。

  审理中,何某辩称,王某的借款应由债务人赵某归还,她虽然在借条上签了字,但对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王某及赵某都未说明,王某与赵某在借款合同达成并履行后,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糊里糊涂签字,认为担保无效,不能让她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赵某的行为已经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但保证人何某并不具有与该借款相关的犯罪行为。赵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王某与何某之间的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无效力。但何某在给王某介绍赵某借款情况时,未充分说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并自愿在借条上签字担保,给了王某能正常收回借款的心理预期,何某对借贷事实的发生具有促成作用,具有当然过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三分之一”规定,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现王某以何某为赵某向其借款提供担保但未履行保证义务为由起诉,要求何某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此案属众多出借人因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引发保证合同纠纷的案件之一。出借人未能认清借款人“民间借贷”的犯罪本质,具有择人不慎的过错,丧失对担保人三分之二的赔偿请求权,是对出借人自身过错的有效惩罚;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则是对其促使犯罪行为得以发生的合理负担,由此双方共同分担犯罪行为导致的社会风险,利益分配得以平衡。从社会预防角度分析,只有对出借人、担保人均设置合理的风险负担,才能促使出借人、担保人对各自的出借、担保行为尽到最大化的注意义务,从而遏制非法集资之风的进一步蔓延。

  此案警示人们,在合同上签字当慎之又慎,白纸黑字一旦形成,就得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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