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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2013年04月15日 来源: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平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平政发[2013]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打造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推进平凉文化名市建设,现就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2〕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平凉文物数量众多、品类丰富、内涵深刻、价值珍贵,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对于促进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将文物工作作为平凉文化名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文物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但是,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城乡建设和旅游开发中非法破坏文物整体风貌的行为时有发生,自然灾害和病害侵蚀造成文物受损严重,投入不足致使大量文物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等问题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文物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不断提高文物保护综合管理水平,推动文物资源合理利用和开发十分必要。

  二、明确文物工作的基本思路、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

  基本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依法保护与科学保护相结合、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文物保护体系,不断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发挥文物工作在促进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提高人民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建设平凉文化名市中的重要作用。

  指导原则: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实现在保护中利用,在传承中发展。正确处理事业与产业的关系,突出文物事业的公益属性,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坚持把“文物保护人人参与、保护成果人人共享”作为文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服务社会、惠及民生。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逐步健全推进文物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实现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

  总体目标:到2015年,实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建立较为完备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建成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管理有序、特色鲜明、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博物馆体系。文物保护法制建设明显加强,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基本形成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

  三、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综合水平

  (一)不断加大文物保护力度。以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为契机,把文物事业发展与华夏文明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积极争取“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和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项目,加大文物的抢救性保护力度,以项目落实促进文物保护整体水平的提高。各级政府要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认真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力争3年内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和公布。要在完成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文物资源状况,建立科学详实的文物资源数据库。要根据第三次文物普查结果,及时将具有一定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设立保护管理机构。文化(文物)、教育、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在文物科研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在兼顾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础上,注重基础理论研究与前沿课题研究的有机结合,力争在先秦文化、丝路文化、始祖文化、道教文化、农耕和民俗文化等特色文化研究方面取得新进展,在崆峒文化、西王母文化、皇甫谧文化、成纪文化的挖掘整理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切实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督查,健全专群结合、群防群控的文物安全保护机制。各级政府及公安、文化(文物)等部门要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层层分解保护任务,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文物安全制度体系,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馆藏文物绝对安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无险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重大险情。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县、乡、村”三级网络建设,做到制度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要不断加大对文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力量侦破文物大案、要案,始终保持对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为国家所有,结案后要及时无偿移交到文物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妥善保管,有关办案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扣留。要加强文博单位安防设施建设,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全方位防护体系,改变安防设施落后、防范手段单一的状况。各级文博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文物安全管护职责,依法完善和落实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凡管护人员不落实、工作制度不健全、安防设施不达标的文博单位一律不得对社会开放。要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加大文物行政执法督查力度,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文物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甘肃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全面加强博物馆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博物馆、纪念馆作为重要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在保证国家免费开放补助经费全额拨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博物馆基本建设经费,努力实现全市国有博物馆免费向社会开放,为博物馆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进一步优化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布局,建成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管理有序、特色鲜明、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博物馆体系。按照建筑与功能并重、设施与管理并重、硬件与软件并重的原则,全面加强博物馆、纪念馆的基础建设和教育研究、收藏展示、宣传服务等工作,努力扩展服务功能、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全市博物馆事业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把博物馆、纪念馆建设成为代表地方文化形象的窗口、体现城市文化品位的平台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文化场所,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惠及民生等方面的作用。

  (四)推动文物资源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文物保护利用与促进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相结合,与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提高生活水平相结合,在整体推进保护工作的同时,深入发掘文物的多重价值,进一步加强文物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和环境美化治理,大力发展文物旅游等相关产业,加快开发衍生产品,着力开展配套服务,促进文化与旅游的深度融合。要选择一批历史文化价值高、观赏性强、旅游开发潜力大的文物保护单位,统筹规划、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保护和旅游接待设施,培育和打造具有平凉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将丰富的文物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使文物保护工作成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新亮点。要加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力度,通过实施延恩寺塔保护及周边区域综合开发、崆峒山古建筑群保护利用以及南石窟寺、王母宫石窟、云崖寺—陈家洞石窟综合保护利用、泾州故城遗址考古研究及出土文物修复保护等重大文物工程,充分发挥现有品牌的带动效应,推进有代表性的优秀文物走出平凉,向海内外全面展示平凉辉煌灿烂的历史文化,扩大平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要积极申报平凉文物保护、大遗址保护及考古遗址公园项目列入甘肃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方案,带动全市文物整体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使市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遗存成为全省旅游线路上的核心景点。要注重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开发红色革命文化资源,积极打造红色之旅精品旅游线路。

  (五)进一步做好旅游开发和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63号)和《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320号)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旅游开发和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重视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要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要进一步规范涉及文物的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让不可移动文物,并事先征求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根据考古调查和勘探结果出具文物保护意见和选址审批意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报省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坚决杜绝建设工程未经批准非法施工对文物的破坏。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甘政发〔2012〕113号)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与建设,对在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事先征得发展改革、建设、文物等部门同意,并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要正确处理旅游开发和城乡建设中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各旅游部门和景区管理单位要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文物景区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改善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安全管理条件。要加强旅游景区文物安全管理,对景区文物资源进行安全评估,把确保文物安全列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建立文物旅游安全预警机制,促进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利用文物资源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时,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更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重建、复建;不得擅自改变文博设施的功能用途,杜绝以承包、出租、合资等形式对公共文博设施进行商业性开发;不得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将国有文物赠与、出租或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

  四、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坚持文物保护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领导,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文化(文物)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查职责;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涉及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和打击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调控,协调落实文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划、国土、旅游、交通、工商、水利、环保等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能,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发挥部门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职能作用。各部门要明确文物保护工作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实行文物保护利用责任目标管理,建立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落实文物工作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文物保护各项措施,切实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资源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

  (二)全面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要求。一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同时制定文物保护和文物事业发展计划,有序推进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二要把文物保护和文博事业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从既有利于经济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要求出发,将文物保护的具体内容和措施落实到城乡建设规划之中。三要把文物保护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文物事业经费投入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并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的抢救性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四要把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各级要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建设,根据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设置工作机构,确保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有县(区)统一的保护管理机构或聘请文物保护员进行保护。五要把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文物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做到文物保护与其它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查考核,确保文物保护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全面治理和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文物日常管理、文物行政执法、旅游开发和城乡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文物日常管理中的安全隐患、文物行政执法中的薄弱环节以及文物保护利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文物保护应急预警机制、巡视检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进行综合治理。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彻底纠正文物管理、遗产保护、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转让、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擅自拆除文物古迹或拆迁复建的、旅游开发和城乡建设中未经审批违法施工破坏文物整体面貌的、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的,要限期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纠正。市政府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决策失误等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四)努力营造全社会文物保护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和文物知识普及教育,结合“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活动,宣传全市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及保护利用的重大举措,动员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文物保护,提高对文物保护的认知和参与程度,增强公众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文物保护氛围,努力开创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新局面。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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