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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五年纠纷缘何至今未了

2010年09月07日 来源:甘肃法制报 点击数:

  5年时间过去了,在平凉做生意的周某却一直在为一起加油站承包纠纷而奔波着。

  2005年5月,周某与合伙人石某同长庆泾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原长庆泾办加油站房屋及土地租赁协议》,并更换手续经营这家加油站。同年8月,周某、石某与生意人何某、姜某签订《平凉市泾川县吉业加油站内部股东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何某、姜某开始打理加油站投入运营。这时,按协议约定,何某、姜某尚有30万元未付清,经周某同意以借款方式分别给周某写下一份20万元的借条,另给周某的债权人王某写下10万元的借条。

  2007年,因周某、王某追要借款与何某、姜某打起了第一场民间借贷官司,崆峒区法院判决何某、姜某归还借款周某本金20万元,利息51672元,何某、姜某归还借款王某本金10万元。法院判决后,何某、姜某提起上诉后又撤诉,崆峒区法院的判决即产生法律效力,何某、姜某分别给周某、王某以抵顶方式还了部分借款。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9年,何某又以无效合同为由将周某起诉到泾川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何某与石某签订的《平凉市泾川县吉业加油站内部股东承包协议书》无效。

  泾川县法院判决后,周某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泾川法院审理此案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以(2009)平中民一终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泾川县法院(2009)泾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日前,泾川法院再次开庭重审后作出判决。

  加油站承包经营起纠纷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05年5月31日,周某同合伙人石某作为乙方与甲方长庆泾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原长庆泾办加油站房屋及土地租赁协议书》。

  《协议书》明确约定:原长庆泾办加油站所属房屋和土地出租给乙方,协议期限为15年(2005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至)。协议费用:租赁费和设备处理费共计75万元,由乙方每年按人民币5万元交付给甲方。付款方式:签约之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清当年费用5万元及抵押金5万元;以后每年6月1日前付清当年费用,逾期不按时交清,甲方每日按当年费用的3‰收取乙方滞纳金。

  协议书签订后,周某及合伙人将企业名称长庆泾办加油站变更为“泾川县吉业加油站”,将所有手续全部通过省市有关部门审核,重新发证。就在周某准备改造经营加油站时,曾为加油站以前的经营者运输拉油的何某和姜某,提出他们想入股并将加油站交由他们两人独自承包经营的想法和要求。经过多次协商,双方确定了承包经营方案。2005年7月10日,泾川县吉业加油站法人代表石某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言称:“授权委托内部股东何某全权经营平凉市泾川县吉业加油站,授权委托书生效后,一切事务、债权、债务均由内部股东何某负责。”同时,石某与何某签订了《平凉市泾川县吉业加油站内部股东承包协议书》,并协商且双方口头约定,在协议签订一个月内,由何某及姜某将周某与石某前期筹集并投入的100万元支付给周某、石某两人。

  2005年8月底,何某和姜某就上述协议开始履行,其中由何某转账支付60万元,以借条形式抵顶周某欠王某借款10万元,并打了一份借条,其余20万元由姜某给周某出具了借条,并写明一个月内还清。此后,何某及姜某投入资金和设备改造经营加油站。

  周某称,在这期间,他多次向何某及姜某讨要欠款,但均被两人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拖延时间。直到2007年,他向平凉市崆峒区法院以债权债务纠纷提起诉讼,同样拿着一纸借条的王某也向崆峒区法院提起诉讼。崆峒区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姜某双方之间20万元的借款关系成立;王某与何某之间10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崆峒区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以(2007)崆民初字第1138号、1139号分别作出判决,判决姜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周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51672元;判决姜某、何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5836元。判决下达后,何某提起上诉后又撤诉。何某、姜某以实物抵顶方式履行了崆峒区法院判决的部分款项。

  承包协议再纷争

  2009年,经营加油站的何某以之前签订的《平凉市泾川县吉业加油站内部股东承包协议书》无效为由,将周某起诉至泾川县人民法院,经过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泾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取得加油站十五年承包权,一年经营权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无权转让和转租经营权,采取虚构内部股东及投入大量资金事实的手段与何某签订了《平凉市泾川县吉业加油站内部股东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是为了躲避长庆实业有限公司对其加油站的监督、管理和骗取何某的信任,而签订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有重大瑕疵的合同。

  法院还认为,加油站经营权的取得必须是每年向长庆泾川实业有限公司缴纳承包费后方可取得真正的经营权。否则,就不能够取得。本案中周某不具有十五年的经营权,却将加油站以协议的形式租赁承包给何某经营,且何某在明知周某无权转租加油站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协议,双方损害了长庆泾川实业有限公司的利益,故该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之规定,泾川法院判决何某与石某签订的《平凉市泾川县吉业加油站内部股东承包协议书》无效;周某返还何某现金85万元,并承担何某85万元的贷款利息损失223502.4元;何某和姜某给王某出具的10万元借款条据无效。

  五年纠纷至今未了

  泾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下达后,周某不服,随即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泾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撤销泾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发回泾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泾川法院于近日作出重审判决,周某败诉。周某已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勇,他说:“吉业加油站”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系列纠纷案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在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缺乏相关专业法律知识,如以借条形式变更承包经营款项性质,对加油站经营权的取得须具备哪些条件等等,认识不足,致使诉讼案件步入了诸多误区,纠纷至今未了。

  我们期待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能了结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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