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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泾川交警队收天价费用未开票

2013年03月19日 来源:西部商报 点击数:

  泾川县委办答复称:经调查,网友反映失实,相关票据在车主委托人手中

  近日有网友反映称,泾川县交警大队联合施救队、停车场,向交通事故车主收取天价施救费与停车费,但未出具任何收据和发票。昨日,泾川县委办公室就此事作出答复:泾川县交警大队联合施救队、停车场收取天价施救费与停车费,但不出具票据一事失实。

  网友:交警队收天价费用不开发票

  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留言称,车主张某2012年8月5日驾车至312国道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罗汉洞坡段时,因刹车失灵,在避险车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泾川县交警大队接警后到现场对该事故进行了处置。车主张某2012年12月20日去结案时,交警大队委托施救队向其收取了施救费8000元,交警大队停车场也收取了停车费13000元。但是张某交完钱后,交警大队未开任何收据或发票,只出具了一张1000元罚款费票据。张某索要费用清单、票据时,均被拒绝。

  答复:相关票据在车主委托人手中

  昨日下午,泾川县委办公室给本报发来《关于人民网留言投诉泾川县交警大队联合施救队和停车场收取天价施救费和停车费用调查情况的报告》,称经调查,网友反映的不出具票据一事失实。

  事实及经过为:2012年8月4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泾川县交警大队征得张某同意后,邀请泾川县具备资质的施救单位泾川县运输公司停车场、泾川县汽配城驾校停车场进行施救,并对事故依法进行侦查。同年9月19日,侦查结束移送泾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12月6日,泾川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依法对张某作出判决。今年1月10日,张某持刑事判决书办理结案手续。泾川县交警大队核实后将涉案车辆发还当事人,并处罚车辆超载罚款1000元,出具了罚款票据。

  事后张某去提取车辆时,认为两家施救单位收取的施救及停车138天产生的费用(施救费8000元、牵引车停车费3000元、挂车停车费13800元,共计24800元)过高,分别向泾川县交警大队、泾川县物价局反映。经泾川县交警大队、物价局调查,肇事车辆施救、看护期间,吊装、看护车辆成本很高,所收取费用和同时期周边市县同类费用持平。考虑到张某经济困难,在泾川县交警大队、物价局的协调下,施救单位减免停车费用4800元。

  张某同意协调结果,但因经济困难,将肇事车辆以2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泾川县废品收购人员史某,并委托史某支付了两家施救单位费用共计20000元,领取了票据。目前,施救费、停车费票据在领取人史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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