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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城区货运车辆通行和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城交通秩序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车辆停放行为,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创设文明和谐的县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实际,现将城区货运车辆通行和车辆停放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1.运输散装物料(沙石、渣土、混凝土、煤炭、废品、柴草等)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或者苫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

  2.禁止大型货车在城区街道通行;

  3.严禁过往车辆带泥行驶;

  4.各工地、砂场、混凝土搅拌站等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县运管所、县城管执法大队审批的运输路线行驶;

  5.城区人行道、广场、商场等公共场所周边,车辆必须在划定的临时停泊位规范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泊位,不得逆停、斜停;

  6.货运车辆临时停放地点为泾崇路、南环路;

  7.参照周边县市城区车辆停放的管理模式,对泾州中街、农林路、泾灵路停放的车辆,实行收费管理;

  8.对车辆违章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举报。

  9.县交警大队统一负责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工作,重点治理车辆闯红灯和乱停乱放问题,县运管所重点查处货运车辆违章进城和散装车辆超限超载问题,县城管执法大队重点查处城区车辆带泥行驶和不落实苫盖措施问题。

  车辆闯红灯、乱停乱放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每次处罚100—200元,货运车辆违章进城、超限超载等行为依据《公路运输条例》每次处罚2000—5000元,车辆带泥行驶、散装车辆不落实苫盖措施等行为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每次处罚3000—5000元。

泾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泾川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泾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执法大队 | 发布时间:2012-09-01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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