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户口登记办理须知
七、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事项内容:
(一)变更更正姓名。
姓名原则上不予更改,但因父母离异更名;再婚子女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其它有充分理由等情况的,可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改:
材料要求:
1、16岁以下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16岁以上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泾川县公安局更改姓名审批表》。
2、提供所在单位或学校、村委社区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
3、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加盖派出所章。
4、被收养或被认领的,须征得本人同意;再婚子女自愿随继父姓的须经其生父同意。
5、派出所调查材料及调查结论。
6、提交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效证明。
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押的人员以及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律不予更改姓名;已办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原则上不能更改姓名。
办理程序:16周岁以下(凭本人申请、学校证明等)派出所长审查签字,户籍内勤办理;16周岁以上(凭本人申请、单位或村委会证明等)派出所长审查签字报县局户政室审核后派出所户籍内勤办理。
(二)更正出生日期
对非登记差错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更改,对确系户口登记差错更正出生日期的,予以更正,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书面申请说明出错的原因、过程、事由,并提供如下能充分证明其属实的依据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材料要求: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及能够明确证实本人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
2、原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页或原始户籍档案资料证明及单位、学校的有效证明,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3、申请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始人事档案,或学生就读学校的原始学籍档案;
4、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其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
5、派出所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报告。
6、非登记差错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办理。
办理单位: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经逐级上报县、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厅户政部门备案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三)更改民族成份
公民个人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填写《主项审批表》经逐级上报县、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厅户政部门备案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派综系统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单位: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经逐级上报县、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厅户政部门备案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四)更改性别
1、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理由和本人申请、《户口簿》、单位和学校证明、派出所调查结论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写《主项变更审批表》,上报县、市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2、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性别的,应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凭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变更性别登记。
办理单位: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后,经逐级上报县、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五)变更自然变化项目登记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户口自然变化项目的申报变更,由本人或户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
泾川县公安局户政管理室
咨询电话:0933-355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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