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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公告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73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电﹝2014﹞30号)要求,现就我县开展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理和规范的范围

  2014年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清理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补差发放

  我县城市低保当前按类别档次发放,统一改为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补助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收入总和之差。

  (二)规范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城市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是持有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居民低保标准282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城市困难家庭。认定的保障对象分全额保障对象和差额保障对象,并实行有效期管理,全额保障对象实行2年有效期管理,差额保障对象实行1年有效期管理。

  享受全额保障的对象为:

  1.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

  2.家庭主要成员肢体重度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且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

  4.家庭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留守人员仅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困难家庭。

  享受差额保障的对象为:

  1.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无其它收入,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2.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

  3.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4.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

  6.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教职人员;

  7.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8.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城市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不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为:

  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挂出租牌照、为谋生的客货两用车、三轮摩托车、小型货车、三轮农用车除外)、船舶、房屋(除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状况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

  6.申请人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的家庭;

  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8.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9.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10.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

  11.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12.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3.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14.县政府规定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三)规范和完善工作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城市低保的居民家庭由户主持申请书原件、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残疾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及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到街道办事处申请,并授权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入户调查。街道办事处通过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对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家庭,组织居委会(社区)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内容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3.低保听证。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由县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及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代表、老干部代表、居民代表等组成。各居委会(社区)应建立30人的听证会代表数据库,举行听证会时,随机抽取三分之一单数代表参加。听证会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1)宣读政策及注意事项。 (2)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 (3)调查人员介绍入户调查情况。(4)听证会成员对申请人进行质询。(5)无记名投票。(6)当场唱票宣布结果。(7)听证会成员签字确认听证记录和结果。

  4.低保公示。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听证结果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社区)以张榜公布的形式进行一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接到群众举报,并经调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直接取消低保资格。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5.审核审批。县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保障对象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拟保障对象,进行二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审批,填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按月拨付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受理咨询及举报电话

  这次全县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按照省、市总体安排部署,至10月底结束。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现将受理咨询及举报电话予以公布。

  泾川县民政局  电话:3321826

  泾川县街道办事处  电话:3329889

   

  泾川县民政局

泾川县街道办事处

  2014年5月26日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泾川县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14-05-27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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