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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泾川2011年冬季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2011年冬季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

  县城东供热站、新景花园供暖站、国土花苑供暖站、泾粮面粉加工有限公司供暖站、美罗城供暖站、县城北供热站:

  今冬供暖工作即将开始,为切实减轻群众冬季取暖经济负担,规范经营者的收费行为,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控监管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平政发﹝2011)162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2011年冬季供暖收费标准不作调整,仍执行2010年的供暖收费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1、居民住宅每平方米18元。

  2、非居民住宅(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宾馆饭店及各类商业门店)每平方米20元。

  二、执行原则

  1、供暖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计收。

  2、供暖期为今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31日。

  3、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4、供暖范围内的各类学校执行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

  三、几点要求

  1、调高认识,确保群众冬季取暖需要。冬季供暖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各供暖企业一定要树立社会责任感,从服务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小康、和谐泾川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供暖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前做好各项供暖准备工作,保证按时按期、保质保量供暖。

  2、严格执行供暖收费标准。供暖价格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各供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供暖时限和温度要求,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和缩短供暖时间。要在收费处公开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泾川县物价局

2011年10月31日印发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县物价局 | 发布时间:2011-11-08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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