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泾川出售第二批廉租住房有关事宜的公告
各住房保障户:
按照省、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实施意见,经县政府批准,我县拟对已建成的城区5#—7#、城东2#—7#廉租楼进行出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售对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县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县民政局、街道办核定的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
(三)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且已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范围。
二、申请购房时间
2010年8月15日上午8时30分至2011年8月20日下午6时,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名时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购房申请书;
(二)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相关证件:
(三)甘肃省城镇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证;
(四)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有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凭据,租房户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收据;
(五)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报名地点
泾川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办公楼一楼)。
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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