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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泾川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私人建房有关问题的公告

  今年以来,受经济利益驱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部分私人在修建房屋过程中,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任何报批手续擅自开工进行建设,有些甚至利用宅基地私人进行房地产开发,严重影响了县城建设秩序和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为了维护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私人建房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县规划区范围内私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遵守城市规划,自觉履行报批手续。县城规划区范围东至何家坪,西至泾川一中,南、北至南北山麓。

  二、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私人修建房屋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村民先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所在乡(镇),需要占用耕地的,经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规划局审查同意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县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划拨土地;村(居)民使用原宅基地进行建设的,经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规划局依法审定,经县政府审批后,到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在县规划区范围内凡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强行修建的私人房屋均属违法建筑,规划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房管部门不进行房产登记,在今后的城市集中改造或统一开发建设时一律无条件拆除,在本公告发出后仍强行进行建设的私人建筑,县规划局将协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泾川县规划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县规划局 | 发布时间:2011-05-31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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