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特困人员救助申请公告
一、申请条件
具有泾川县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是指: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泾川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泾川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包括贵重金石玉器、收藏品、奢侈消费品等,不包括日常使用的普通手机)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二、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本;
3.残疾证;
4.申请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村级书面声明承诺书;
5.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
三、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10920元(月标准91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7260元(月标准605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自理能力分档,全自理对象年标准1800元(月标准150元)、半护理对象3612元(月标准301元)、全护理对象5412元(月标准451元)。
四、办理地点
①城市社区管委会、乡镇便民利民综合窗口
②泾川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便民服务大厅
③泾川县文旅大厦五楼民政窗口
联系电话:0933—5915611
五、申办流程(附流程图)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或“泾川智慧民政”平台两种途径提交救助申请。
2.入户调查。救助申请受理后,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通过入户调查和委托县民政局核对的方式,全面调查了解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由承办民政业务工作人员、包村领导或包村干部在村干部的协助下进行入户调查,根据《泾川县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综合评估家庭经济状况。
3.初审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承办民政业务工作人员、纪检干事、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支书、村文书参加,召开评审工作组会议,形成初审意见。
4.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对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对象再次调查核实。
5.审核确认。由分管领导、承办民政业务工作人员根据《泾川县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确认意见,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有关会议研究同意,确定保障对象,发放证件。
6.公布救助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保障对象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并长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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