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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2万婚姻介绍费引起的官司

2019年03月13日 来源:网络 点击数:

2017年2月12日,原告魏某某之子雷某甲,经被告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牵线与张某某(女)相识并举行了订婚仪式,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作为婚姻介绍人一次性收取婚姻中介费20000元。后张某某悔婚,退还雷某甲全部彩礼和其它费用。魏某某在要求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退还婚姻中介费20000元及其它礼品时遭拒,于2017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平凉市泾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作为普通公民,没有婚姻中介执照,不具备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其收取20000元婚姻中介费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属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其受益的事实,给魏某某造成了损失,魏某某与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之间构成不当得利的债的关系,故魏某某要求退还的请求应当支持。但是,考虑到婚姻介绍人员为促成一桩婚姻劳心费神有必要费用开支,故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判决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向魏某某退还婚姻中介费14000元,三人互负连带责任。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生效并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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