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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一老板擅卖法院查封物品 获刑一年

2016年05月31日 来源:平凉日报 点击数:

  明知物品被法院查封,却擅自将物品出售。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对申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申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这也是平凉首例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16日,申某因其经营的砖厂资金周转困难,以自己砖厂所有的设备等作抵押物向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8万余元,借款期满后申某归还21.8万元,剩余56.4万元未归还。2012年12月17日,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申某起诉至泾川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泾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确定了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向申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封了作为抵押物的砖厂设备粉煤机、装载机各1台、东风载货柴油车1辆。后申某将明知被法院查封的装载机和东风载货柴油车擅自以1.8万元和1.2万元变卖给废品收购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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