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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人民法院首起拒执罪案审结

2016年04月21日 来源:网络 点击数:

  近日,平凉市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年近七旬被告人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泾川县近年来首次审判裁定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经查明,2012年,被告人付某之子因病亡故,留有楼房一套。后被告人付某及妻子周某因该房继承事宜与儿媳、孙子产生纠纷并诉至该院。该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楼房归被告人付某及妻子周某所有;被告人付某及妻子周某给付儿媳及孙子分得的继承款等18万余元,并向双方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向付、周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付、周二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并放弃老家农宅搬至该涉案楼房居住。经执行人员数次上门协商执行事宜,付、周二人拒不执行给付义务且为执行设置障碍。2014年8月,本院依法决定对付某行政拘留10日,拘留期满后,付某继续不履行给付义务。同年10月,该院对涉案楼房进行了查封,但付、周二人仍继续居住拒不迁出该房,致判决无法执行。后付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该案在审理期间,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付、周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申请执行人建议对付某从轻处罚。

  泾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该案属于家庭纠纷引发,且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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