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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2011年05月20日 来源:社保局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的关心,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甘教厅〔2010〕15号)和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的通知》(平市教发〔2010〕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对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党的惠民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的关心,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公平公正,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为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积极、稳妥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二、发放范围

  2003年9月25日以前经县市区聘用的,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代课连续5年以上(含5年),凡年龄满60周岁,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代课人员。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代课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

  三、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代课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其中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发放。工龄补助按连续任教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执行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资金来源和核发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代课人员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工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40%,县财政负担60%。县财政局根据审批备案的认定结果和补助标准核定、拨付养老补助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根据审批备案的认定结果和补助标准,按月及时发放养老补助金。

  今后,每年年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局按上述办法和要求,对当年达到发放年龄的人员进行审查上报,清除停发人员名单,确定当年新增发放对象,保证新增对象养老补助金按月及时发放。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县上成立“泾川县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养老补助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落实政策,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牛启寿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陶 梅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郝拴福  县政协副主席、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赵晓春  县教育局局长

  蒋仁利  县财政局局长

  尚祥林  县监察局局长

  解天泰  县档案局局长

  赵 真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小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吕文贵  县财政局副局长

  尚 辉  县监察局副局长

  刘鑫全  县社保中心副主任

  李吉学  县教育局纪检组长

  魏军民  县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晓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小平、刘鑫全、魏军民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教育、人社、财政、监察部门各确定1-3名工作人员组成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工作。办公室电话:0933-3328636-8020

  办公室主要职责:具体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审核认定,报批备案等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审批后养老补助资金的拨付和按时发放。

  七、责任分工

  根据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责,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宣传,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审查认定资格、审核任教时间和连续教龄、报批备案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曾经任教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是否再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县社保中心负责养老补助的发放和年检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养老补助资金的筹集落实和按时拨付,为实施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县监察局负责对整个实施过程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公安户政部门负责户籍、身份和年龄证明材料的审核把关;县档案局负责相关档案材料的审核认定。在实施过程中,各个部门要强化配合协作意识,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审核认定

  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和执行发放标准,按照“以县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由县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作。具体由各中学、各乡镇教育办负责对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初审结果要在乡、村、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复审,确定符合养老补助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提交县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县政府网站和泾川教育信息网站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报市上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原公示地张榜公布,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一)实施步骤:

  1.政策宣传(2011年5月16日—5月22日)。严格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及我县实施办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版面和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宣传渠道,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要逐级把政策宣传到乡、村、校,宣传到政策涉及的每一个对象,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本人申请(2011年5月23日—5月29日)。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教育办、中学提出书面申请(个人基本情况及重要工作经历等),如实填写审核认定登记表,并提供个人相关原始证明材料。本人申请采取一次性申请,到期审核上报,即凡是符合发放养老补助的其它条件,仅年龄没有到达60周岁的人员,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凡本次未申请的人员,今后不再受理。

  3.学校初审(2011年5月30日—6月12日)。各乡镇教育办、中学负责收集申请、审核认定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查建档(每人建立档案并装袋),如实汇总填报《泾川县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审核花名册》,所有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教育办或中学)公章。学校对所有申请人员初审结果在上报之前要在本人所在乡、村、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向县审核小组上报进行复审。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保留其原始申请材料,并注明未通过原因。

  4.县上复审(2011年6月13日—6月22日)。

  各单位对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单位正式文件连同档案材料一并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进行复审后,确定符合发放条件人员名单,提交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在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和泾川教育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5.上报备案(2011年6月23日—6月30日)。公示结束后报市上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原公示地张榜公布,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养老补助发放。对报经市上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的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社局、教育局发文通知,县社保中心负责养老补助的发放。其中按审核认定的年龄,截止2009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从2010年1月起发放,其他人员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二)资格审核和认定办法:

  1.县聘及聘用起始时间的认定

  根据省上文件规定的发放范围,符合发放条件的代课人员,必须是在2003年9月25日以前经县市聘用,且连续代课5年以上。具体审核认定办法是:

  (1)持有原泾川县教育局(文教局)2003年9月25日以前颁发的《民办教师任用证书》及教育局任用便函、文件、审批会议记录、教龄证明、行政介绍等证明材料的直接认定为县聘并以此计算起始教龄。

  (2)对本人无法提供原始证件、便函、文件的,以县教育局便函存根、存档文件为认定依据,查实后认定为县聘并以此计算起始教龄。

  (3)2003年9月25日以后聘用的,或者虽然在2003年9月25日以前任教,但未经县教育局2003年9月25日前聘用的,一律不在认定范围之内。

  2.是否在教师岗位上代课及代课年限的认定

  根据省上政策,符合发放条件的代课人员,必须是在农村中小学教师岗位上代课 ,且连续代课五年以上(含5年)。

  (1)能出具连续5年以上在教师岗位上代课相关材料(即当时任教时的工资发放表、代课花名册、课表、代课成绩等证明,并需加盖单位印章),可予认定并计算教龄。

  (2)不能出具连续5年以上在教师岗位上代课相关材料,但确实曾在教师岗位上代课的人员,除提供其他原始证明材料和乡校出具证明外,还必须有三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方可认定。证人可以是当时的同事、学校领导,也可是当时所教的学生,但证人必须是目前仍在职的我县正式干部(以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证明材料由证人亲自书写并现场作证,写清任教学校、任教起至时间,有无工作间断以及承担课程等情况,落款处注明证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便于监察部门复审。

  (3)虽经县上聘用,工作连续5年以上,但没有在教师岗位上代课的人员,不予认定。

  (4)连续代课时间计算到月,凡满5年以上的,予以认定,不足5年的,不予认定。

  (5)任教时间中途有间断的,只计算县上聘用任教时段内连续代课时间最长的一次,不累计计算。

  3.离开工作岗位后,是否再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情况的认定

  根据省上政策规定,符合发放条件的代课人员,必须是曾经在农村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代课五年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1)离开教学岗位后一直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予以认定。

  (2)已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现在职或退休的人员,不予认定。

  (3)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已办理了养老手续的人员,不予认定。

  4.年龄及户籍认定

  根据省上政策,符合发放条件的代课人员,必须是曾在农村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代课五年以上,年满60周岁后可按相应标准发放养老补助。

  (1)年龄认定以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为准,计算到月。

  (2)户籍认定以户口本为准。凡户籍在我县,同时具备其他发放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

  5.所需材料

  (1)《泾川县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享受养老补助花名册》(一式五份,A3格式);

  (2)《泾川县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审核表》(一式十份);

  (3)个人申请(写清本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当时任教情况,证明人等);

  (4)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县聘认定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在教师岗位上代课及连续代课年限认定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料(附连续任教时的工资表、花名册、当时的课表、代课成绩等证明,一年只提供一月的资料并加盖单位印章);

  (7)乡、村证明(证明申请人基本情况、任教情况、是否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材料1由单位按2011年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和未满60周岁的人员分别造册。材料2—7由申请人提供,必须按规定提供齐全,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个人材料按一人一档整理,均要求为A4纸,并按2—7的先后顺序排列装袋上报。所有原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单位加注意见并盖章,且需经办人签名。

  九、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政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建立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党政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此项工作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的宣传。要注意发现和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耐心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明工作纪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核和公示程序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要取消申请人享受养老补助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用人行为。凡2003年9月25日以后招聘的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按照“谁招聘、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解决。今后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招聘代课人员,违反规定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附:1、泾川县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审核表

    2、泾川县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享受养老补助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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