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申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平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发〔2012〕35号)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对全县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强制性核发,发放对象为在我县注册登记的所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暂不收取费用。
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新车和外地转入我县的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时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已到定期检测期限的,在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12年12月30日前,未到定期检测期限的,持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和综合性能检测周期相同。
四、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实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淘汰的措施,具体分三步进行:一是核发标志。2012年4月1日起,展开对新增车辆和在用机动车标志的全面核发工作,2013年12月1日前,完成注册登记的所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申领工作。二是实施限行。2013年12月1日后,逐步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环保检验标志过期的机动车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不准上路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县外在用机动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并根据机动车增加、道路交通及环境质量状况,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逐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措施。三是逐步淘汰。2015年12月31日前,对2005年以前注册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运营汽油车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标准的运营柴油车(即黄标车)要分年度淘汰。
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必须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六、环保部门要做好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宣传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
七、公安交警部门要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路检和交通管制工作。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领时间、地点。为了方便车主,简化程序,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与新车注册登记、在用车年度安全检验、审验同步进行。从2012年4月1日起,开始办理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需新挂牌及外地转入的大型车辆,新挂牌及外地转入的小型车辆,机动车所有者须到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办理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地点设在县交警大队车管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泾川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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