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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说法:被告人王某宇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罚金1万

2023年02月23日 来源:网络 点击数:

甘肃省泾川县:202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宇因无钱花销,产生利用微信冒充女性身份装可怜骗钱的想法。2021年3月22日,王某宇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冒充“俞翠林”和被害人朱某聊天,王某宇谎称自己叫“俞翠林”,是泾川荔堡人,之前和朱某见过一面,取得朱某信任后,王某宇谎称其在西安没有找到工作,无钱吃饭住宿,让朱某给其借钱。朱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宇微信转账1000余元。

后王某宇谎称自己做万胜易购卡刷单套现的事情,现在没有本金,让朱某给其转钱,朱某微信向王某宇转账4万余元。后朱某让王某宇还钱,王某宇虚构老家有80多个银元(袁大头),但变卖袁大头需要评估费和鉴定费,骗朱某向其转账1万余元;后王某宇又虚构其老家有一辆拖拉机可以卖掉给朱某还钱,又以变卖拖拉机需要过户费、修理费和保险费等理由骗取朱某8万余元。

后王某宇又以银行贷款需要请客吃饭送礼跑关系、变卖家中宅基地需要过户费、评估费,“俞翠林”二叔“俞军平”在兰州承包工程需要给工人买衣服、抵押泾川农行家属楼房产从银行贷款需要跑关系等理由骗取朱某2万余元。

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2年2月23日,王某宇共计骗取朱某155153元,所骗赃款被全部挥霍。

另查明,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宇的亲属退赔被害人朱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陶渊对罪名无异议。认为王某宇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能积极赔退赃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王某宇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王某宇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Vivo手机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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