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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公告

泾川城区各供热单位(企业)、各物业小区和广大热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泾川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对我县城区供热业企业进行成本监审、召开居民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提出了调整泾川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意见,并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供热价格

1、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18元/㎡/供热期调整为20元/㎡/供热期,按建筑面积计收。  

2、非居民供热价格(行政事业单位除外)由现行20元/㎡/供热期调整到25元/㎡/供热期,按建筑面积计收。  

3、县城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驻泾单位供热价格继续执行泾价发〔2018〕6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27元/㎡/供热期,按建筑面积计收。  

二、优惠政策

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继续执行原18元/㎡/供热期的标准不变。  

三、执行范围

调整后的价格适用于泾川城区采用集中供热服务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居民)。  

四、执行时间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9年至2020年供热期开始执行。每年供热时间为5个月(当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五、相关要求

泾川城区各供热单位(企业)、各物业小区和广大热用户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泾川城区供热工作。  

                                         泾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25日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9-10-26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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