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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公安局成功查处一起妨害公务案

2019年08月04日 来源:泾川县公安局 点击数:

案件回顾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泾川县公安局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袭警、辱警违法犯罪,于近日依法快速查处一起妨害公务案,有力维护了正常执法秩序和民警的执法权威。

8月1日10时30分许,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玉都中队民(辅)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过程中,遭到涉案一方当事人亲属刘某无端指责谩骂,处警民(辅)警始终保持高度克制,耐心说服教育,劝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然而,刘某不听劝阻,继续辱骂挑衅,并以撕扯、踢打、抓抠、牙咬等方式攻击处警民(辅)警,致使处警民(辅)警颈部、胸部等处不同程度受伤。

案件发生后,泾川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民警维权机制,第一时间抽调刑侦、巡警、法制、玉都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精干警力,迅速赶赴现场,控制事态,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大量证据事实面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对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泾川县公安局于当日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泾川县公安局成功查处一起妨害公务案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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