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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3年7月修订)

2013年11月16日 来源:网络 点击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做好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泾川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按照建设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3.2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5万户以上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或者县级城市全城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或县级城市30%以上的居民)用气、用水、用热,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的事故。

  1.3.3 城市道路、污水管网、园林、风景名胜区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以及城市公用行业(供水、供气、供热、道路、垃圾处理、园林、风景名胜区等)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行业造成灾害的应对处置。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2 应急机构及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县安监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水务局、民政局、质监局、环保局、供电公司、消防大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重大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重大事项。

  2.2 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建设安全事故时,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县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重大)建设安全事故时,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安全事故信息管理、通讯联络工作,组建事故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建议;汇总、核查建设安全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为县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

  2.3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承担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组织建设系统专家人员,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事故原因,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建设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损坏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相关经营单位次生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和现场作业人员、重要设备、财物的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发布紧急管制通知和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县级资金筹措,并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急救、伤员转运、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的水文资料。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及善后抚恤、补助、补偿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提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开展救援指导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对河流、水源、空气等进行监测。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2.4 专家组及职责

  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专业人才库,聘请建设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参与县应急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县应急委员会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提供咨询或建议,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研究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建立信息数据监测网络。房屋使用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测。

  3.2 预警行动

  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原则,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其他部门接到重大事故信息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尽可能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时启动本预案,由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迅速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当事故达到Ⅳ级以上时,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4.2 情况报告

  4.2.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进行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Ⅳ级以上事故时,可直接向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县政府。

  4.2.2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等级、部位和人员伤亡情况;建设工程事故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执业资格;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专业性质,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履行情况和工程概况;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原因初步分析和采取的措施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 指挥与协调

  (1)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统一组织、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4)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4.4 应急结束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即予撤销。特殊情况下,报本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伤人员,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2 事故调查

  按照建设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的事故等级,同级政府或被授权的有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

  5.3 总结评价

  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书面报告、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建设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和事故类别逐级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要充分利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证应急信息通畅。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建设、安监、公安、财政、交通、卫生、水务、民政、质监、环保、供电、消防、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做好应急救援、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3 技术保障

  由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分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建设部门及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行业等部门,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重大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大力开展培训工作,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预案进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

  6.5 责任与奖惩

  对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修订

  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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