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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01月30日 来源:网络 点击数:

为持续巩固全县造林绿化和退耕还林成果,扎实推进封山禁牧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生态优先、封育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统筹规划、调整优化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封山禁牧行动,及时查处和制止违法行为,努力营造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生态泾川奠定坚实基础。

二、封山禁牧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所有草地和公益林区、天然林保护地、退耕还林区、三北防护林、陇中项目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三、主要内容

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以下活动:

1.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2.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3.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4.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5.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等封山禁牧设施;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确保封山禁牧工作顺利开展,现成立泾川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德全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白亚军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张 刚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孙会义 县法院副院长

王文平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俊英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吕俊英 县自然资源副局长、林草局局长

郭贵明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畜牧兽医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吕俊英同志兼任,具体负责上传下达、文件起草、会议筹备、督查检查和日常工作的安排协调等。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职务同志自行替补,不再行文。

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封山禁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全面推进封山禁牧管理和政策落实,确保封山禁牧工作有效推进。

县法院负责受理乡(镇)、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处罚行为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强制执行。县检察院负责对封山禁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公益诉讼》规定向履职不到位的单位下发检察建议书。

县公安局负责为封山禁牧做好执法保障,督促乡(镇)派出所全力配合封山禁牧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处理侦办封山禁牧工作中其他行政和刑事案件。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乡(镇)、官山林场和张老寺农场封山禁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封山禁牧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执纪问责。

县林草局负责全县封山禁牧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目标责任制落实等工作,督促各级林长在封山禁牧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

县畜牧兽医中心负责做好区域内养殖户摸底和入户宣传工作,指导乡镇引进和改良家畜品种,加强饲草加工、储藏和家畜圈养的设施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压紧靠实责任,凝聚工作合力。各乡(镇)、官山林场和张老寺农场是封山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封山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成立本单位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将封山禁牧工作逐级分解落实到村组、明确到人,报县林业局备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推动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政策落实,依法依规处罚。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官山林场和张老寺农场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泾川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泾川县封山禁牧令》等政策规定,对在禁牧区内放牧的立即进行制止,对造成林木毁坏的、盗窃或擅自移动封禁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严格督查考核,提升工作质效。县林草局要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有关单位封山禁牧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将督查结果作为封山禁牧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对措施不严、工作滞后的乡镇,要及时通报批评,对被市、县通报,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乡镇,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官山林场、张老寺农场要积极宣传关于封山禁牧和生态建设的政策法规,按照林长制要求及时公示各级林长责任区域、举报电话,畅通问题反映渠道,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封山禁牧工作,努力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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