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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灌水]《帕杰罗安全气囊未弹出司机死亡 北京奔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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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15:04:44
[灌水]《帕杰罗安全气囊未弹出司机死亡 北京奔驰赔偿
Post By:2018/7/28 8:41:01 [
只看该作者
]
藉此机会,我希望对本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为什么没有对涉案进行鉴定做些解释,以向关心此案件审理过程的人们做一些澄清,同时也供律师同仁们探讨。
我认为一审二审法院没有同意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的鉴定申请是正确的
1、生产厂家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不能提交安全气囊的企业标准,没有生产依据,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明显的质量缺陷。上诉人未能对事故车上安装的气囊出具汽车出厂日2003年9月5日之前的企业标准及按企业标准检验合格的报告,违反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第(4)项规定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相当多,也非常复杂,司机、实际车主、挂靠单位等都是被告,保险公司是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可以将对车主的赔偿金额直接支付给伤者。如果您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专业律师,将会增加您获得赔偿的难度
许昌交通事故律师
可以为您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与交通事故相关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定,受害人有的不太清楚,有的甚至于都不知道自己获得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如何获得赔偿,该获得多少赔偿。
我国目前尚无气囊产品的产品标准,只有气囊部件的实验标准,也缺乏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上诉人不能提供事故车上安装的气囊的企业标准及按企业标准检验合格的报告,本身就是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
2、按照《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应当自行举证证明在产品投放市场时质量缺陷不存在,而不应当依靠滞后的鉴定来做出解释。
3、《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目前,国内汽车气囊鉴定机构均未能取得法定授权。根据《汽车质量监督检验和新产品鉴定试验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内尚无具备相关资质的气囊检测机构。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汽车气囊鉴定机构不在此列。
4、鉴于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安全气囊的企业标准,更无国家标准,无参照系,事实上该鉴定无法完成。
我们试想,如果鉴定的结果显示气囊的缺陷存在于出厂时,那么责任自然由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鉴定的结果不能显示出厂时即存在缺陷,那么按照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的期望,气囊不能打开的原因就应当归于者以往对于汽车的使用不当,比如严重的车祸等。
然而,在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根本不能出示安全气囊企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前提下,鉴定机构又如何才能做出结论驾驶者的什么程度的不当驾驶或什么程度的严重车祸才会导致气囊受损毁无法打开呢?通俗地说,就是因为没有标准,所以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说什么样的气囊是好的,什么样的气囊是坏的!我们连气囊损毁的标准都没有,又谈什么气囊损毁呢?因此,在没有安全气囊标准的情况下进行所谓鉴定,无异于缘木求鱼!
综上,我认为,一审二审法院没有同意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的鉴定申请是正确的,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最后,我想额外 指出一点,杜亮律师等关心此案件的人们之所以会对判决发出难以服众的质疑,主要是因为一审二审判决中都没能明确指出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汽车所使用的安全气囊没有国家标准,更没有企业标准,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第(4)项规定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这完全是一种违法生产和销售的行为!而且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汽车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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