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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灌水]11岁女童驾车肇事父亲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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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15:04:44
[灌水]11岁女童驾车肇事父亲构成交通肇事罪
Post By:2018/7/18 18:3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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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亲的默许下,一名年仅11岁的女孩驾驶车辆在马路上行进,不幸撞倒了4名在路边散步的老人,造成2死2伤的惨剧。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女孩的父亲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通事故大多数时候是需要与保险公司打交道的,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有没有必要请律师调解或者打官司是经常让受害人感到纠结的问题。从交通事故发生的那一刻起,能否正确的运用法律将直接影响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的最终获得赔偿数额。所以
安阳交通事故律师
就是比较重要了。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要说正确运用法律,就连是否知晓法律都很难说。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交通事故就显得尤为重要。
2004年7月13日19时左右,家住大庆市东湖小区的杨某等4位老人在小区内的天湖路散步,她们并排走在靠近人行道的马路上。突然,一辆丰田吉普车从她们的后面开过来,4位老人当场被撞倒在地,两死两伤。
天湖路是一条很宽的马路,可以并行8辆车。据目击者说,当时吉普车的速度也并不快,略微往旁边拐一下就可以轻易地绕过老人。
肇事者是一名11岁的女孩,小学5年级学生。肇事车辆司机王某是她的父亲,大庆石油管理局庆矿工程监理公司的专职司机。
据王某事后交代,当晚女儿央求王某要学开车,得到王某同意。
于是,女儿在王某的指挥下将车启动,以三四十公里的时速向前行驶。当女儿看见路边有行人,曾鸣笛示意避让,但几位老人没有在意。眼看离得越来越近,女儿惊慌失措,等到王某发现险情抢过方向盘猛地向左转时,为时已晚。
事故发生后,警方勘察认定车辆驾驶方负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者年龄尚小,因此责任由其父亲承担,王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月13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酒后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其11岁的女儿无证驾驶,造成2死2伤的严重后果。按照交通警察部门的认定,4位行人无责任,驾车者负全部责任,王某作为驾车者的监护人,应当对事故承担全责,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两死两伤的发生,并非被告人王某造成的,而是其女儿的行为造成的。王某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理应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而且,被告人王某既不是本人驾驶肇事车辆,也不是肇事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他当时只是对女儿要求驾车采取了放任而非支持的态度,因而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系肇事车辆的固定驾驶员,案发时在车内应当驾驶车辆,对车辆负有使用和保管的义务。王某在明知女儿是只有11岁的未成年人、根本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女儿驾车导致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公诉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认为王某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可予从轻处罚,判决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判决后,王某没有上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8-7-18 19:25: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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