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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灌水]交通肇事赔偿无法执行,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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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15:04:44
[灌水]交通肇事赔偿无法执行,谁之过?
Post By:2018/7/15 6:4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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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致死案中,交警大队把事故为同等责任,并且连肇事司机的身份证都未复印存底就私放了肇事车辆。我们不服调解,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赔偿女儿死亡补偿金7万多元,该案与原车主某建筑公司无关,并驳回了赡养费赔偿请求。亲属的差旅费、误工费、死者拯救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要求赔付?目前,我只拿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4万元,余款3万多元,法院至今执行不了。我已离婚多年,早已下岗,用尽多年的积蓄投资为女儿办了个理发店,相依为命,现孤身一人,我以后生活怎么过?为什么得不到赡养费的赔偿?在该案中,我应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农垦那大机械厂职工阳桃贞女士向本报哭诉。通事故大多数时候是需要与保险公司打交道的,因为很多赔偿款都会由保险公司优先支付,当各方无法对赔偿达成一致而必须诉诸于法院时,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出庭的一定是专业的律师,就像
商丘交通事故律师
这样比较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协助解决。肇事者往往也会由律师代理出庭,这样如果受害人一方仅仅只是受害人自己而没有同等的专业律师维权的话,可以想象会在诉讼的过程中丧失多少诉讼权利,而判决下来又会少拿多少赔偿款?
投诉咨询事由
司机注意力不集中
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阳女士向记者介绍说,2004年12月17日14时,肇事司机驾驶一中型自卸车在儋州市人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那大机械厂门口行人横道时,因车速太快,将同方向骑自行车在慢车道上行驶的赵东玲撞死。案发后等交警赶到现场时,死者已送医院。肇事车在驶出事发点十几米后才靠右停下,现场没有一点刹车痕迹,只有死者一堆血迹和靠左边绿化池旁压损严重的自行车。据目击者那大机械厂门口保安说是因绿化池旁有三棵树挡住了肇事司机的视线,对突然横穿公路的老头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不当,将方向盘猛向右后又猛向左,老头幸免于难而将我女儿撞死。
这一事故,很明显是司机注意力不集中,根本没看到我女儿在右边慢车道上行驶。我们认为司机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而主办交警却定为同等责任。在调解过程中,主办交警承诺按同等责任的赔偿数额145万元(含赡养费)往上调一点一分不少地给我。我就同意按同等责任处理提交了申请。他要我们双方(肇事者委托人)签字。肇事者的委托人曾和我谈过一次话,说肇事司机是一个打工的,赔不起按交通法规定的赔偿数额。当天下午,交警大队给我下达一张未能达成协议的终结书。我拿到终结书立刻找了摄像师到停车场寻找肇事车辆,想拍点证据好上诉,谁知主办交警在未下终结书之前,受害人未得到分文赔偿的情况下,早已将肇事车和肇事人放走。我们去车管所查到该肇事车注册车主是一家建筑公司,并找朋友借了房产证来抵押准备查封肇事车辆。我们不懂得这个方面的法律,又没钱请律师只好自己向法院起诉,把肇事司机和肇事车注册所属的某建筑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交警大队解释
我们是按法律程序
依法处理,现已终结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该交警大队有关领导。他几天后答复记者说,该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及时出警,按程序依法对进行勘察、拍照、绘图、检验等,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阳桃贞的女儿赵东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和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通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共同原因。因为双方当事人违法行为相当,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经济损失总额约145万元)。但在调解过程中,对于赡养费一项,肇事司机不予认可,双方调解不下,达不成协议,交警大队向双方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阳桃贞为此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同时法院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肇事司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05年8月5日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阳桃贞死亡补偿费人民币72590元。阳桃贞女士至今没拿到赔偿款项,我们表示同情,遗憾的是法院没有赋予我们追款的权力,肇事车辆被放行,我们是按法律程序依据《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这一规定而放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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