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法治国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在这种全面性电子监控下,德国还能在什么意义上被视为民主法治国家?我认为“法治国”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在限制国家(暴)力不得侵入人民基本权利领域,因此国家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意义不在于以法律规训人民,而是在于以法律限制政府不得为所欲为,因此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第一条第一款就开宗明义:“人性尊严不可亵渎,尊重并保护此尊严乃是所有国家公权力的义务。”(Die Wuerde des Menschen ist unantastbar. Sie zu achten und zu schützen ist Verpflichtung aller staatlichen Gewalt.)对于国家权力之目的已有明确规定;而在第五条中也保证了言论自由不被内容审查。这些难道不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精神吗?从什么时候开始国家安全成为法治国的最优先考量了?即使退一万步说,政府确实可以在某些目的下立法限制人民的基本权利,然而为了防治某些可能的犯罪者,竟而采取全面邮件、电话、网路监控(也就是国家要知道谁在什么时候在哪里对谁说了些什么),这其中显然非常不符合法治国家的比例原则,有目的与手段失衡之虞。
傅科在观察近代国家时,发现政体从君主到民主国家有一权力作用的转变,君主制国家中的政治权力是杀人的权力,是“夺命或让生”(to take life or to let live),而与此相对现代民主的新权力是生命权力,是“使生或让死”(to make live and to let die),从夺命(take life)到使生(make live),显示国家不再要你死,而是要你好好活着,并且以国家希望的方式活着;于是国家权力之运作不再是施加在会丧失生命的身体上而已,不只是一种个体化的技术,其统治术不只是监禁、杀害而已,它还介入了生人之领域,它还主动地控制你、影响你、驱使你主动地成为一种在大众化中非异类的人口之一员。也因此以往君主宰制下死亡是对臣民之惩罚,但现代国家里死亡竟然成为国家无所不在的监控改造与召唤人民之技术下,唯一的逃脱出路。师涛事件让我们看到网路供应商共谋的言论思想控管技术,再加上德国不断塑造监控景象,而改造整个社会、企图使每一个电话网路使用者都成为好公民时,我们似乎正见证着,傅科笔下的那种十八世纪后新出现的生命政治权力,在这个世纪被细致而全面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