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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关于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泾人口局发〔2012〕28号】

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切实发挥好经济制约违反政策规定超生作用,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全县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71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604.7元)计算,2012年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

  一、夫妇双方均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下岗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向县财政缴纳社会抚养费52939.8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次性向县财政缴纳社会抚养费141172.6元。

  二、夫妇一方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一方属农村居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向县财政缴纳社会抚养费34269.3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次性向县财政缴纳社会抚养费91384.7元。

  三、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和企业下岗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按应征社会抚养费52939.8元的40%向县财政缴纳21175.9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次性按应征社会抚养费141049.4元的40%向县财政缴纳56469元。

  四、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和企业下岗职工,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城镇居民一方计划外二孩按应征社会抚养费26469.9元的40%向县财政缴纳10588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应征社会抚养费70586.3元的40%向县财政缴纳28234.5元,同时,农村居民一方按农村居民标准向所在乡(镇)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外二孩缴纳7799.4元,计划外三孩缴纳20798.4元。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家庭,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按应征社会抚养费52939.8元的30%向县财政缴纳15882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次性按应征社会抚养费141172.6元的30%向县财政缴纳42351.8元。

  六、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低保对象,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城镇居民一方计划外二孩按应征社会抚养费26469.9元的30%向县财政缴纳7941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应征社会抚养费70586.3元的30%向县财政缴纳21175.9元;同时,农村居民一方按农村居民标准向所在乡(镇)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外二孩缴纳7799.4元,计划外三孩缴纳20798.4元。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5598.8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应缴纳社会抚养费41596.8元。

  八、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没有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元。

  九、违反政策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征费 标准

  抄送:局领导班子各成员

  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2年4月10日印发

  共 印20份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发布时间:2012-08-13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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