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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平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划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四址为:

泾川县城区东至城东广场、文昌路,西至特教学校、泾川西高速收费站、文景路,南至南环路,北至西平铁路。

二、限制燃放区域内,除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和时间外,以下情形和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二十三的当日七时至二十二时;其中除夕可延长至正月初一凌晨一时;

(二)婚丧嫁娶当日的六时至十三时;

(三)依法取得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期间。

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事先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登记,说明燃放事由、时间、地点、方式及燃放种类、数量等情况,按登记要求进行燃放。

三、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和时间是指: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三)幼儿园、学校、科研院所、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以及其他文体娱乐场所;

(四)金融机构、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公园、商场、广场、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五)汽车站、火车站、公交车站、停车场、公路收费站、立交桥、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区域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加(配)油(气)站等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区内;

(七)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草原、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九)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周边;

(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全市中考期间;

(十一)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场所)和时间。

四、禁止燃放以下种类烟花爆竹:

(一)A、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不定向火箭等敏感度高、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五、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二)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投射、抛掷;

(三)燃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燃放方式。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城管执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平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泾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4-05-21  |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