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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封山禁牧的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继续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封山禁牧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全域化封山禁牧,严禁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严禁毁林采种,严禁随意剥皮、挖根和乱挖野生苗木,严禁随意狩猎、砍柴、割条、用火,严禁损坏和擅自移动界桩、围栏等林木保护设施,严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压实各级林长责任。全县各级林长要认真履职尽责,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林,检查督导乡镇、村社落实封山禁牧措施,发现问题随时督促整改。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封山禁牧主体责任,界定区域,设立标志,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组织乡村林长、村社干部、生态护林员常态化开展封山禁牧巡查,对因监管不力使封山禁牧工作流于形式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各乡镇要把封山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封山禁牧工作,配合落实相关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封山禁牧的浓厚氛围。

四、严查放牧毁林行为。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牛羊放牧行为发现一起、制止一起、严查一起。对违反封山禁牧,在禁牧区放牧造成林草资源损失情节较轻的,依据《甘肃省草原条例》,由乡镇人民政府处以每只(头) 3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在禁牧区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公安局与相关乡镇联合查处,责令违法者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或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放任牛羊等啃青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对阻挠封山育林和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城关镇:3304900  汭丰镇:3470103  王村镇:3480308

党原镇:3530566  玉都镇:3383217  丰台镇:3550139

红河乡:3520076  荔堡镇:3410107  泾明乡:3430130

窑店镇:3371517  飞云镇:3361006  高平镇:3381217

太平镇:3460106  罗汉洞乡:3440147

2023年11月22日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3-11-25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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