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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驻泾各单位:

《泾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泾川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泾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扩大招商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政府奖补政策

第一条根据项目总投资额,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入库招商引资项目分档进行资金奖励。

(一)对新引进投资额1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投产开业的项目,申报省政府分别给予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二)对新引进投资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投产开业的项目,申报市政府按投资总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

(三)对新引进投资额1亿元以下,7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完成投资、投产开业的项目,由县政府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对上市企业及行业龙头企业分档进行扶持、奖励。

(一)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泾川县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申报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各500强企业及细分行业排名在31位至50位的,在泾川县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形成的市级财力不低于300万元,申报市政府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各500强企业及细分行业排名在51至100位的,在泾川县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形成的县级财力不低于100万元,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泾川县招商引资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申报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各500强企业及细分行业排名在31至50位的,形成的市级财力不低于300万元,申报市政府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各500强企业及细分行业排名在51至100位的,形成的县级财力不低于100万元,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三)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新三板”挂牌,申报市政府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对“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和募投项目的上市企业,申报市政府一次性扶持500万元;对“主板”上市企业,申报市政府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

(四)企业申报上市挂牌手续费用,在企业上市挂牌成功后按政策规定由县政府或申报上级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条重点企业专项奖励

(一)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申报省政府分档实施奖补,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

(二)对纳入全省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省级财政收入3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3年最高值的总部企业,申报省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最高的一项指标增幅计算,增幅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分别按企业形成省级财力较上年增量的50%、60%、70%计算。

(三)对新引进投资较大经认定能填补泾川县或平凉市产业空白的重大项目,由县政府或申报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奖励。

(四)对“四下”转“四上”的招商引资企业(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申报市政府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鼓励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和县内民营企业进行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第一条至第三条引进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按同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鼓励全员招商

(一)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引入的项目,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和荣誉激励;对个人引进的项目,颁发荣誉证书,在年度干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和选拨任用时优先考虑。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投产开业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除国家公务员外),1亿元以下项目由县政府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投资项目申报市政府按标准奖励。

(二)泾川县企业自行引进上下游企业落户,根据落户企业规模及财税贡献能力,企业负责人除享受个人招商奖励外一次性给予企业最多不超过自身上年度纳税额县级留存部分的100%进行奖励。

第六条鼓励商贸、物流、现代服务、网络经济等各类“非属地效应”企业落户泾川,根据其财税贡献程度给予不超过当年税收县级留存额80%进行扶持,扶持年限视财税贡献能力而定,财税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商议扶持额度、扶持年限。

第七条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开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以及非市场化取得的基础设施项目等不属于奖补范围。

二、产业奖补政策

第八条对于十大生态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积极申报省市发展基金进行奖补或股权投资。

第九条新型工业类

对新引进的先进制造、清洁生产、新材料等产业链配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投产开业的,申报市政府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投产开业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条循环农业类

(一)对新引资建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新增地方留成税收(5年内)给予等额奖补。

(二)对新引资建办的科技研发、技术创新、良种繁育基地,标准化养殖场(区),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申报市政府按照投资额的2%给与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对新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农业产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四)对新建库容10000吨以上的冷链物流设施申请省级补助220万元;对新建库容100—1000吨中小型保鲜库,申报省级奖励资金,每100吨库容奖励10万元,每座保鲜库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文旅康养类

(一)文化产业:对新引进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突破2000万元的,申报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当年命名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申报市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文化企业申报省政府每户奖励 30万元,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文化企业申报省政府每户奖励50万元。

(二)旅游产业:对新引进的旅游企业经营景区,创建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主题酒店、全国连锁酒店、民俗酒店等经营酒店分档奖励,其中投资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正式运营一年之后,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申报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康养产业:对新引进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社会资本建办的医疗服务机构、康养机构和养老机构,申报市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被审定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商贸流通类

(一)通道物流: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且运营一年以上,申报市政府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申报市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电子商务:对新引进的在我市注册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平台公司,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或网上年销售额居所在行业全国排名前五名的,申报市政府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网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申报市政府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数据信息类

(一)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数据信息企业,从投产运营之日起,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按年度给予等额奖补,其中投资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由县政府奖补,1亿元(含)以上的申报市政府奖补。

(二)对新引进的从事软件研发、设计、生产、交易等创新型企业,结算中心落户我市且当年收入或结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市级税收留成部分70%的奖励,用于企业再研发、再创新,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要素保障政策

第十四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省、市级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综合开发成本价。

(二)对十大生态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三)符合生态产业、总部经济、东部优质转移产业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争取使用省级预留用地优先保障。

(四)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

第十五条 电价优惠政策

(一)对泾川工业集中区新引进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有引领性、成长性,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新材料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和高端制造业项目,大工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0.35元/千瓦时执行。

(二)对泾川工业集中区新引进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纳入甘肃省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企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0.28元/千瓦时执行。

(三)入驻泾川工业集中区且符合国家鼓励性产业的企业,年纳税额达100万以上(含100万元),企业用电前两年每度补贴0.02元。

(四)鼓励用电大户企业与发电企业进行富余电量直接交易,到户电价以不高于上网电价执行。

第十六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严格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产业政策但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可按程序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严格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严格执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严格执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金融支持政策

(一)对省级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申报省政府使用全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不低于注册资金的10%)作为股权投资。

(二)落实省级专项贷款政策。由财政贴息设立鲜活农产品收储加工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运行制度,引导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对符合特色产业发展贷款工程政策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可由县担保公司或甘肃金控平凉融资担保公司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贷款担保支持,担保费率不超过1.5%。

第十八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一)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附带的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实现产业化,经评审给予20-50万元转化扶持资金。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对全市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项目,经评审给予10-30万元的研发扶持资金。

(二)对新引进省、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科技技术人员,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中央驻甘和省级企业团队,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三)全面取消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落户限制,有落户意愿的全部及时落户;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教育、社保等公共服务政策。

(四)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省、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房源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房屋租金减免,房租补贴由市级主管部门核定发放。

(五)鼓励招商引资企业积极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吸纳16-24岁的失业青年、离校2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开展就业见习,对吸纳企业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企业,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依托全省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项目,给予招商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匹配支企指标,省财政给予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一)对入驻泾川工业集中区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按“七通一平”标准配套供水、排污、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及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

(二)对泾川工业集中区新引进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或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按照单层和多层标准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50元、300元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三)租赁入驻泾川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享受3个月租金减免优惠;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生产厂房装修补贴(其中无尘车间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一般生产车间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入驻企业签定租赁协议且租赁时间在5年以上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厂房租金补贴:每平方米年缴纳税金大于1000元,租金优惠100%;每平方米年缴纳税金800-1000元,租金优惠70%;每平方米年缴纳税金600-800元,租金优惠50%;每平方米年缴纳税金400-600元,租金优惠40%;每平方米年缴纳税金200-400元,租金优惠20%。

第二十条科技创新奖补政策

(一)大力支持科技创新,通过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支持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发展。对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申报省政府采取无偿资助、发放科技创新券和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对招商引资创办的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市级平台给予补助20万元;市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

(三)招商引资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1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市级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区)给予2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1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补助。

(四)完善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将专利权质押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推进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省政府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申报省政府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省政府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省政府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申报省政府给予20万元补助。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建立保险机构、担保机构、银行共担的风险机制,对参加专利保险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省政府给予保费补贴,前3年按80%、60%、40%递减资助,3年后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在泾川工业集中区落地企业就地申报成功实现产业化的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10万元/项、实用新型专利2万元/项,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项。

第二十一条其他“居民待遇”政策

(一)鼓励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在泾川落户,享受居民待遇;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就近入学,简化各种入学手续,禁止收取异地转学等其它额外费用。持有居住证的,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当地医疗、教育、社保、保障房福利等公共服务政策。

(二)按照《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企业职工享受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大力开展职业教育,积极推动技校、职校、培训机构与企业开展“订单培训”、“校企合作”,为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及内部工作人员积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录用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委托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初次参加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限国家规定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企业可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不高于每人300元。

(三)凡属泾川县招商引资企业的投资者及内部工作人员到县辖区内所有景区景点游览,可凭企业和招商部门证明免费游览。

四、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十二条按照“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对招商引资企业全部放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确保招商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更加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十三条严格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招商引资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安全、文明、法治的权益保护环境。强化招商引资企业投诉受理和评议制度,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切实维护招商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四条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领导包抓机制,建立健全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机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政务大厅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保姆式”“贴近式”“零距离”跟踪服务。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不来即享”的原则,对符合省、市、县政策支持的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主动对接服务,及时兑现奖补政策。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上述条款凡涉及以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给予奖励的条款,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认。

第二十七条审核兑现奖励时,相关单位首先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申请享受扶持奖励企业的信用状况,对信用信息存在不良状况的,情节较轻的即刻暂停审核(拨付)工作,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且良好运行半年以上,再行审核(拨付)相应奖励;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所有优惠政策 (包括“一事一议”政策)的资格。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如发现存在偷税漏税、农民工工资拖欠、严重失信和违法经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由监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全额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泾川县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并在我县纳税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遵照国家、省、市政策执行。已享受国家及省市同类或同等奖励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再叠加享受本政策奖励优惠措施,本政策规定不同类型的扶持奖励可以叠加享受,本政策规定内容与国家及省市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因上级政策变化导致本政策某一条款无法兑现的,此条款废止。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第三十条本政策由泾川县招商引资专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1-11-29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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