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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公安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我们要让你知道,只要你违法犯罪,这世界上总有一群人是永远要抓住你的,不管是在什么时候,不管你是在什么地方,反正你知道,总有这样一群人。

—泾川公安致在逃人员

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推进“云剑”行动,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有价值线索抓获在逃人员或直接抓获在逃人员的,公安机关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933-110 ;0933-5957058.

特此通告

泾川县公安局

2019年11月21日

泾川公安郑重告诫在逃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亡不是出路,在逃人员一日不到案,泾川公安的追逃工作一日不会停止!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泾川公安 | 发布时间:2019-11-23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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