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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我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甘肃省编办、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实施意见》(甘国土资发(〔2015〕129号)、《泾川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组建工作机构的通知》(泾机编发〔2015〕22号)要求,在县国土资源局设立泾川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设立泾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全县不动产登记事务性工作。

二、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我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泾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由泾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实施“新开旧停”。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原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未变更和交易的,不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

目前,可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四、关于不动产登记权责划分

本公告发布之前,由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农牧局等部门对各自登记的结果负责,承担纠纷调处,并协同国土资源部门核查之前登记的各类不动产信息。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登记结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及办理地点

从2016年10月19日起,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农牧局不再受理房屋、林地、草地等登记业务,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受理全县范围内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登记业务,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受理窗口设立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国土资源局二楼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

电话:0933-3325995 ,0933-3325639。

特此公告

泾川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6-10-19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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