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泾川网行风 >>
您现在的位置:泾川网行风>>公告公示>>正文内容

关于规范烟花爆竹孔明灯售卖燃放的公告

  为强化城区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避免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乱放孔明灯发生不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泾川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临时经营者必须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区域(泾州街延伸段)销售,严禁沿街、沿路集中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

  2.严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依据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回中广场、王母宫景区、市场出入口、街面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因商业庆典、婚丧嫁娶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事先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登记备案,对私自鸣放、不听劝阻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在农历腊月二十八至正月二十四期间(除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外,在23时至次日6时不得燃放)可在非禁放区域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未经县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加大禁燃地段及禁燃期间的巡查劝阻力度,对不听劝阻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禁售卖、燃放孔明灯。景区、广场、公园绿化林木植被干燥易燃,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城区范围内售卖、燃放孔明灯。(城区范围指东至县疾控中心、南至南山、西至泾河大桥、北至城北新区火车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燃放或乱设摊点售卖礼花弹等超标、伪劣、假冒产品以及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升空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产品,售卖或燃放孔明灯的,由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县公安局城市管理治安大队根据管理权限,没收非法财物、取缔摊位设置,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泾川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泾川县公安局

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22日

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6-01-23  | 点击数:  
用户信息中心